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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金融海嘯-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金融海嘯的成因與影響
-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PART 1 美國夢醒---金融海嘯

不受規制的貪婪
一般認為這回金融海嘯的成因,主要來自於美國金融業的貪婪,金融衍生性商品 透過複雜包裝,過度的槓桿操作,金融業風險無限制的升高。

Solvency II?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趨勢。


 什麼是Solvency II?
歐盟國家目前對保險業所採用的清償能力制度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清償能力最低要求標準)是所謂Solvency I,目前針對Solvency I制度提出修改的草案即為Solvency II。目前的制度起源於歐盟於1973年所制定的產險指令( Non - Life Directive ) ,以及於1979年頒布的壽險指令( Life Directive ),而此制度的建立與改善,整合了歐洲各國的清償能力監理標準,使歐洲市場成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市場之一。

老有所終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一般退休金規劃及各種退休金來源,包括政府,企業,商業保險,存款,各種投資收入或親屬間財富移轉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方法外,歐美有一種新興籌措退休金的方法: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壽險專題 評估人壽保險公司的四大指標

評估人壽保險公司的四大指標

如何評估壽險公司體質,最基本的指標是淨值和資本適足率。

淨值:

壽險公司的資產(assets)減掉負債(liability)也就是業主權益(equity),淨值愈高,體質愈健康,風險承受度也愈高。

參考資料: (預訂)利率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生存

利率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經營

預定利率為人壽保險公司對其保戶承諾在保險期間內最低投資獲利率,利率走低將使所收之保費難以達到預定的報酬率,導致經營困難。
長年期保單之保費計算,多以固定利率貼現計算每期應繳之保費,若訂定保險契約之初期利率水準高於中後期,則會發生保費實際上的短少,但終期須支付的滿期金不變,造成經營的沉重負擔。

保險法116/117條修正─人壽保險契約復效之危險篩選權(99.03.10更新)

人身保險契約復效相關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復效之危險篩選權
(保險法第116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壽險保單示範條款第4、6條):

保險法第116條部份與「危險篩選權」制度的由來



1. 人身保險單停效後又申請復效,性質上屬原契約之延續或為新契約?

告知義務與告知義務條款

告知義務與告知義務條款

依保險法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其立法理由為何?要保人如有違反時,其產生之法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25分)98高考3級

壹、 導論

告知義務源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 (The Utmost Good Faith) 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之法律形諸文字,首見於1906年海上保險法

參考資料:關於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之問題

關於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之問題目前保險法尚無理想解決之道。未來可由修法方式補牢。

修法建議

 保險法113條可廢,或未指定受益人時,推定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 保險法106條修正,賦予被保險人有撤銷受益人之權利。蓋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意見不同時,應側重生命權之保障,方屬合理。


一、 受益人之意義

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受益人,

參考資料:人身保險契約之成立

人身保險契約之成立

壹、 保險契約之成立

一、 保險契約之成立性質


保險契約為契約之一種,以當事人(即要保人及保險人)相互意思表示合致為一般成立要件。因此,一方為要約,他方予以承諾,保險契約在實質上應告成立。要約或承諾毋須以特定方式為之,任何言詞或行為足以顯示

參考資料:人身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精簡版)

受益人之意義

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人身保險中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所以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還需要

人身保險契約成立相關問題(精簡版)

保險契約之成立性質

保險契約以當事人(即要保人及保險人)相互意思表示合致為一般成立要件。

因此,一方為要約,他方予以承諾,保險契約在實質上應告成立。
要約或承諾毋須以特定方式為之,任何言詞或行為足以顯示

Q: 「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Q: 「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在「平準保費」繳納方式下,保險契約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二年以上)後,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這部分稱為「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不喪失價值」可由戶自行決定保單權益之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即為保單選擇權(Policy Options),分述如下:
(一)領取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
(二)更換為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三)更換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四)保險單質借(Policy Loan) forfeiture=沒收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契約中, 保險契約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準備金 ;

自殺非完全除外責任


人壽保險過去曾經把自殺列為除外責任 ,後來改列自殺條款。 其原因在於:
1. 死亡保險金保障的對像不是被保險人自己,而是受益人 。果把自殺除外,會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違保險的宗旨。
2.理論上,保險人對於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可以除外,對於非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則否。在被保險人已經自殺死亡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其自殺原因。
3. 如果在投保時就有圖謀保險金的意圖,通常很難拖到兩年以後再為之。 因此,自殺條款得設計比較符合實際。
4.自殺是死亡原因之一,編制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並據此計算保險費。
5.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避免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多久方為合理?

Q21.12.1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Q21. 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現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利變年金)宣告利率之規定係於94年5月24日修正,該次修正前,宣告利率之上限原訂為台灣銀行等四行庫之二年期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1.5%,宣告利率之下限則訂為前述平均利率減1%。


94年間,因鑒於保險公司以「利率比定存高」為行銷訴求,造成利變年金商品熱賣,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萬能變額壽險:

萬能壽險的保費彈性與變額壽險的投資機會結合在一起的商品,此種商品

Q:人壽保險的分類

Q人壽保險的分類

生存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如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Q:年金的種類

Q :年金的種類

 (一) 依支付條件來分類:

生存年金(life annuity): 所謂生存年金係以人的生存作為年金支付的條件,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後即行停止支付,亦稱為終身年金(whole life ann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