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的成因與影響
-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PART 1 美國夢醒---金融海嘯
不受規制的貪婪
一般認為這回金融海嘯的成因,主要來自於美國金融業的貪婪,金融衍生性商品 透過複雜包裝,過度的槓桿操作,金融業風險無限制的升高。
2009/04/16
Solvency II?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
告知義務與告知義務條款
告知義務與告知義務條款
依保險法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其立法理由為何?要保人如有違反時,其產生之法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25分)98高考3級
壹、 導論
告知義務源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 (The Utmost Good Faith) 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之法律形諸文字,首見於1906年海上保險法
依保險法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其立法理由為何?要保人如有違反時,其產生之法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25分)98高考3級
壹、 導論
告知義務源於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 (The Utmost Good Faith) 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之法律形諸文字,首見於1906年海上保險法
參考資料:人身保險契約之成立
人身保險契約成立相關問題(精簡版)
Q: 「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Q: 「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在「平準保費」繳納方式下,保險契約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二年以上)後,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這部分稱為「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不喪失價值」可由戶自行決定保單權益之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即為保單選擇權(Policy Options),分述如下:
(一)領取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
(二)更換為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三)更換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四)保險單質借(Policy Loan) forfeiture=沒收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在「平準保費」繳納方式下,保險契約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二年以上)後,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這部分稱為「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不喪失價值」可由戶自行決定保單權益之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即為保單選擇權(Policy Options),分述如下:
(一)領取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
(二)更換為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三)更換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四)保險單質借(Policy Loan) forfeiture=沒收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契約中, 保險契約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準備金 ;
自殺非完全除外責任
人壽保險過去曾經把自殺列為除外責任 ,後來改列自殺條款。 其原因在於:
1. 死亡保險金保障的對像不是被保險人自己,而是受益人 。果把自殺除外,會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違保險的宗旨。
2.理論上,保險人對於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可以除外,對於非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則否。在被保險人已經自殺死亡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其自殺原因。
3. 如果在投保時就有圖謀保險金的意圖,通常很難拖到兩年以後再為之。 因此,自殺條款得設計比較符合實際。
4.自殺是死亡原因之一,編制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並據此計算保險費。
5.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避免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多久方為合理?
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契約中, 保險契約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準備金 ;
自殺非完全除外責任
人壽保險過去曾經把自殺列為除外責任 ,後來改列自殺條款。 其原因在於:
1. 死亡保險金保障的對像不是被保險人自己,而是受益人 。果把自殺除外,會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違保險的宗旨。
2.理論上,保險人對於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可以除外,對於非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則否。在被保險人已經自殺死亡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其自殺原因。
3. 如果在投保時就有圖謀保險金的意圖,通常很難拖到兩年以後再為之。 因此,自殺條款得設計比較符合實際。
4.自殺是死亡原因之一,編制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並據此計算保險費。
5.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避免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多久方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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