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趨勢。
什麼是Solvency II?
歐盟國家目前對保險業所採用的清償能力制度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清償能力最低要求標準)是所謂Solvency I,目前針對Solvency I制度提出修改的草案即為Solvency II。目前的制度起源於歐盟於1973年所制定的產險指令( Non - Life Directive ) ,以及於1979年頒布的壽險指令( Life Directive ),而此制度的建立與改善,整合了歐洲各國的清償能力監理標準,使歐洲市場成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市場之一。
什麼是Solvency I?
Solvency I的清償邊際要求= Max { P *18% - ( P - 50 million Euro , if P > 50 million Euro ) * 2% ,
C * 26% - ( C - 35 million Euro , if C > 35 million Euro ) * 3% }
P:前一年度之保費收入 C:前三年度之平均理賠金額
清償邊際是以近期的保費收入及理賠金額作為基礎,雖然可考量再保險因素,仍無法跳脫保費收入、理賠金額的多寡,簡單來說,其實是就是以保險公司的大小規模所決定的,至多反應部分理賠損失的風險,並不能反應保險公司實際所承受的風險。
另外於此之際,銀行業對Basel II的議題正在國際間熱烈討論中,所以金融產業監理的一致性遂成為一重要的議題,因此接下來歐盟對制度上的改革,就不只是限於清償邊際的修訂,而是超過Solvency I原有的考慮因素,藉由專家學者、監理人員、及保險業者參與,而成了Solvency II的發展架構。
為了能反應保險業實際的風險,Solvency II的基本原則即是建立一套以風險為考量基礎的監理制度,簡言之,也就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高風險的業務或是公司的風險控管品質不盡理想,就必須相對提出較高的資本額要求。另為能與其他金融產業監理的一致性,因此監理的標準將儘可能的與銀行業的Basel II相容,例如相同的投資工具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應該是一樣,不應該因所持有的公司(保險公司或銀行)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風險資本要求 。
Solvency II把風險監理的觀念植入相關的法條,及監理執行上的細項規範。包括的範圍不僅是風險邊際的衡量,實質上已涵蓋公司治理、監理執行、財報揭露以及保險會計等不同層面的範疇,所以在Solvency II三支柱的架構中,包含了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二支柱監理檢視流程以及第三支柱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
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
主要是準備金的衡量、清償資本額要求的衡量。
保險業與其他金融產業不同的是保險業於負債面的提存準備金,而此準備金是基於保險業本業業務面所承擔的風險,每銷售一張保單,即隱含保單未來可能的風險,而此風險本來就是保險業務的本質,在會計上提列為負債科目,準備金的適足性是保險精算師的專業判斷,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IASB)則制定保險契約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 4),因此在準備金的認列標準有新的基準,也影響了Solvency II準備金計算標準。
最低清償資本額要求主要是依據風險的考量,計算產生所謂的風險資本(Risk Based Capital),也就是所需的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在資產與負債均採用市價或與市場一致性之衡量基礎下,計算在未來一年內保險公司可能因為風險發生而產生的損失,而損失的預測方法可以採用情境模擬或是採行機率隨機方法,使未來一年內公司破產發生的可能機率在百分之0.5以下。依此衡量的概念即可計算出保險公司的清償資本額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 SCR)。
監理的趨勢中,第一支柱中制定了公司可採行內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對於想適用內部模型法的公司,也同時制定適用內部模型法的法規,使保險公司在採行標準法之外,另一個計算清償資本額要求(SCR)的選項。內部模型法的選擇可以促使公司建立一套自己的風險管理架構,依據公司實際的經驗率發展出最適合本身的風險控管系統,提供公司做好風險管理的動力。
第二支柱:監理檢視流程
第二支柱所著重的是公司管理品質的要求以及監理執行上的相關規定。
公司管理品質在監理上的要求,主要是建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等制度,在Solvency II的架構中,檢視這些法條上對風險控管的需求,使法規在風險考量上可以更一致。對於經營管理層面的風險,依循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各項準則,企業風險控管、資產負債管理等規範,亦是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系統的項目,這也是Solvency II在風控品質要求的範圍內,在「質」上的要求與第一支柱中風險在「量」上的要求配合,將會使監理系統更完善。
監理執行的過程中所必須具備的法源依據亦是Solvency II第二支柱的重要議題,以使監理機關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遠端或實地查核時,發揮應有的監理效果,亦可以達到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支柱: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
保戶、投資人以及社會大眾又如何知道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效呢?因此監理制度上也必須制定法源依據,以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財務、業務相關報告報送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上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也必須提供重要的公司資訊,以利市場關係人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
由於監理與一般財務報告的需求不同,報告內容呈現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又基於不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因此這兩類報告的內容將朝向相容性原則,要能達成此原則,其中最大的關鍵應是會計基礎的一致性,以目前Solvency II的討論趨勢,採行單一會計基礎是比較可能的結果,而究竟會採用何種會計基礎,也都有許多討論,以目前國際間所討論的會計原則,歐盟極有可能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為依循基礎,此方向若是定調,在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的內容依據上,可以達到最大的一致性,也充分藉由財務報告等資訊的揭露,達到市場監督的機制,與監理監督可以相輔相成。
綜合以上觀點,Solvency II是以風險考量作為基礎的監理系統,對保險業資本額的要求在學術或實務上是較為合理的判斷依據;對於保戶、投資人、保險公司等市場關係人可以達到最大公約數;對主管機關來說,Solvency II可達到保險監理最大的目的-穩固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益。因此可以作為我國保險監理與實務上的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