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的成因與影響
-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PART 1 美國夢醒---金融海嘯
不受規制的貪婪
一般認為這回金融海嘯的成因,主要來自於美國金融業的貪婪,金融衍生性商品 透過複雜包裝,過度的槓桿操作,金融業風險無限制的升高。
然而,這只是金融海嘯的一個面向,另一個角度來看,
這些金融商品是甚麼?為何如此大量繁殖?為何其價值可以瞬間化為烏有?
同時,環境是一個很重要的催化因素,美國自經濟大蕭條以來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規範與監理制度自90年代逐漸被打破,金融產業因為衍生性商品與金融商品整合的趨勢,界線逐漸變得模糊不清,金融跨業經營的結果,越趨複雜的商品設計,加上不斷衍生的槓桿操作,讓金融海嘯一瞬間吞噬全球經濟體。
逆選擇循環---金融業的信貸危機
美國信貸危機如何生成?問題起源從信用卡的興起和整個銷售模式的改變。這部分與10年前開始的台灣雙卡風暴很類似,急速發展下的消費金融體系,過度競爭的結果,銷售對象不再是還款能力較高的中產階級,而是轉向中低收入層,加上還未有還款能力的學生。年青人愛潮流,亂花費後債台高築,由父母買單。
至於以中低收入層為銷售對象的美國購屋市場,不考慮其償債能力,結果無力償債的後果,只能帶來經濟發展的假象,最終卻是負債纍纍,花上整個人生償還利息。美國金融業以相同邏輯針對美國低下層而設計的房屋貸款方案,就是「美國夢」的假象,「美國夢醒」的真相。
近乎詐欺的道德危險---不道德的風險轉嫁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之一,以避險或風險管理為功能而設計的期貨或選擇權,若以反向操作,其風險程度反而倍增。同理,『避險基金』主要功能在於避險,然而其也有更高度的投機特性;間或有套利的空間,也由於其複雜程度,反而被利慾薰心的金融家,利用來將劣等風險或不良金融資產透過證券化,轉到第三世界或亞洲等新興經濟體系。
代理問題---不為投資人,不為信託利益,只為自己
金融機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創新趨勢最大的突破就在於『證券化』。證券化把所有的投資機會變為可能,以過去幾年的台灣金融市場為例,所有的共同基金、保險投資型商品、投資連結帳戶、……投資的標的包羅萬象;當中最吸引人的大概就是透過這些標的,任何投資人就可以投資到全世界,包括美國以及先進國家。
只是,沒有人提到美國投資銀行所包裝的證券化商品的代理問題-基金經理人把風險性投資甚至於是不良債權與評等不良資產,以集團旗下證券子公司發行受益憑證,透過第三世界的金融機構賣出給投資人,或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轉嫁了本身的風險,同時收取手續費。
這樣的循環,讓美國投資機構無限制的重複此種交易過程,槓桿操作倍數不段增加,除了種下泡沫終究幻滅的結果,也將影響程度擴散到全球。
變調的美國夢-克魯曼早就提出警告
2008年克魯曼---在連續抨擊布希兩任政府經濟『錯』施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隨著而來的竟是其於紐約時報評論的憂慮一一發生(可參閱中文著作『克魯曼驚奇』中多篇與經濟景氣相關短文,時報文化出版)。
這段期間美國房地產過熱,已有許多專家提出警訊,而政府卻繼續實施寬鬆貨幣政策,甚至因財政寬裕 而退稅於民。同時,為了讓大家都有能力買屋,銀行也推出超高額貸款,此便是典型的房市經濟泡沫化。果然,布希政府美國房市急升,美國人民向銀行借錢買屋門檻降到最低。或認為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2000年起的降息政策應為金融海嘯的成因負責,然而,瘋狂借貸購屋的背後,尚有其他引發嚴重金融海嘯的因素,追根究底,仍歸於人性貪婪的一面,與金融商品操作所造成的代理問題。
而這波金融海嘯所造成的影響,最直接受影響的就是從投資的面向來看,各國政府最直接的處理方式也就是降息以刺激經濟,因此本文再將討論範圍限縮到國內經濟層面。
國內經濟首當其衝的便是金融產業,而金融產業中的壽險產業則是受到雙重傷害,不但投資減損,加上利率降至低點,更擴大了經營危機。
除此之外,IFRS 4的會計準則適用,對於壽險產業價值變動的重大影響,而政府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又該如何?其交互影響至關重大,而目前國內壽險產業的情況又是如何?法規面經營風險上的觀察如何?保險業風險管理與會計處理等原則影響?最後就壽險業與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作為本文結語。
PART 2 全球金融海嘯下的國內壽險業面臨危機
2009年,外商保險公司引發「落跑」潮,ING、保誠、全球人壽、……紛紛退出台灣市場!台灣的壽險市場面臨了什麼問題?
1. 台灣壽險業經營的問題:
過度競爭:外商進入台灣壽險市場的歷程,以安泰人壽最具代表性,類似美國房市過度競爭下的逆選擇結果,壽險公司忽略了風險意識,導致今日嚴重利差損;事實上,利差損一直存在於台灣的壽險業,但因過去幾年投資環境不差,壽險投資報酬率良好,因此,勉強可以因應;一旦經濟情勢反轉,投資風暴發生,各國政府為了刺激經濟而降息的結果,壽險業立即面臨嚴重利差損危機。
價格破壞:長年期壽險商品的定價有一項最主要的因素,即是該商品的預定利率,過去一些外商公司搶進台灣壽險市場,為了便於銷售,具儲蓄與投資性質的壽險產品設計往往針對競爭對手商品相同給付條件下,以較低的定價提供相同保障內容競爭,為何能以較低的價格競爭呢?當然就是以高的預定利率 ,設計出較低價格的商品。以儲蓄險商品為例,現階段遇到的問題:
保險商品價格:多年前外商保險公司進入壽險市場競爭,造成壽險業現階段高預定利保單的長期利差損負擔。
利差損擴大:生命差益、費差益卻逐漸縮小,壽險產品的售價、成本、不確定性,以及偏向保障型與年金保險商品。
產品通路逆選擇:銀行通路銷售的保險,原以保額較低的保障型產品為主,而台灣的銀行通路主要吸收的是定存客戶轉來的高額儲蓄險商品(6年期或更短的期間),銀行以其通路優勢,搭配體質不良保險公司,保險業面臨的危機繼續擴大。
2. 壽險業的投資減很大(海外投資風險):
海外及新興市場投資部位過高,在經濟成長市場階段有高獲利,投資報酬高過保單承諾的利率,因此不會有問題;一旦經濟反轉,低估匯兌風險和結構性商品的連動關係,造成雙重損失。
亞洲貨幣競相貶值,以救出口,台幣無法置身事外,勢必也有貶值壓力,壽險業的海外投資問題,面臨匯損,避險成本又高,對於壽險業的投資造成雙重損失壓力 。
3. 法規與會計準則適用未與國際標準接軌
外商保險公司因應母國法規,尤其是歐系保險公司,由於IFRS 4的實施,面臨巨幅的提存準備金要求,因此,紛紛退出台灣市場,保留其資本,以及減輕其增資壓力。
如此,反而造就『法規套利 』的空間,外商保險公司得以順利賣出面臨增資壓力的子公司,台灣的法規跟不上國際,長期利差損面臨增資壓力的壽險業,剛好承接短期有現金流入,長期卻造成利差損擴大的外商保單,不啻把利差損點火元兇的外商保險公司大方放走,危機繼續留在國內,全民一起承受苦果。
政府對於外商落跑,以及本國保險公司承接外商保險公司這件事沒有正確表達意見,接下來的全球人壽(A-gon),或是南山人壽(AIG)也想脫身,若再任由本國小保險公司『吞服』,使其順利脫『產』-事實上是巨額責任,難保不引發本土性金融風暴,屆時恐怕危及整個壽險業,也危及到每一個國民,國家甚至將因此宣告破產!
IFRS 4為國際金融準則,國內所稱40號公報即為IFRS 4而來,配合歐盟的Solvency Ⅱ規範要求作為國際通行的保險商品會計原則,其設立標準原即以金融商品的國際化過程中,國界劃分已逐漸被打破,所以為了要因應全球一致的保險商品評價模式,制定了保險商品會計準則,歐盟將於2009年底公佈並將於公布後兩年實施第二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計價)。反觀我國,預計2010年實施的第一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揭露)之政策,竟考慮將延後實施!其影響,將提供外商保險公司出售以避免其母國法規要求增提資本的窘迫處境的誘因,並促使本國業者為了短期增資問題透過購買外商獲得紓解;如此一來,卻造成外商安全脫身,歷史共業由可憐的台灣全民負擔,真的會全民破產!!
PART 3 監理單位錯失危機處理時機,將引爆本土性金融風暴
2008年底,國內有五家保險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淨值已經小於0,卻還能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2008年底,五家淨值為負數的保險公司不但沒倒,還繼續以高保證報酬的保單吸金,綁架全民與政府,被保險人逐漸成為人質,壽險退場機制難上加難。
2009年2月底,英國保誠集團將台灣壽險部門,連同業務系統,以新台幣一塊錢出售給中國人壽。這些終身壽險保單綁著高利率,到老甚至到死,保戶成了保險公司的人質。而保險公司竟可以將這些人壽保險契約任意出售,萬一承接的本國保險公司出問題時,政府難辭其咎,尤其原本外商的保單與保戶,若由政府出面負責,終究由全民買單。
本土的保險公司為何要買外商保險公司?還會繼續買嗎??
去年九月雷曼兄弟倒閉後,亞洲總共傳出七起外商壽險撤出的新聞,其中只有兩起成交,都在台灣。
台灣兩起成交的保險公司買賣,保誠總保費收入,2008年市佔率排行第十,ING安泰第六。外商保險公司的交易之外,更嚴重的問題正要發生:逆淘汰(不是不走,而是賣不掉,走不了),外商把還賣得出去的子公司賣掉撤走,而更差的外商保險公司卻無法退場。
買賣之間,最大的誘因在於國內保險業的監理政策不明確(美式RBC、歐盟solvency Ⅰ、solvencyⅡ、IFRS 4),對於國際接軌政策不明確,造成「法規套利」,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最好賣(因為法規限制落後國際)。累積了二十年的惡性競爭,加上利率如斷崖般下墜,台灣的利差損問題,全亞洲最嚴重然後輕易將外商放走保戶成了人球。
台灣壽險業的第一:利差損全世界最高保險業走向高風險賭注。
利差損,是指保險公司用來計算保費的利率(即保單預定利率)與實際投資報酬率的差距。
利率是吸金的代價,保單預定利率高,保費就便宜,在安定基金的保證下,高利率的風險由安定基金承受,這就是道德危險。
保險業吸金的資金用於投資,投資報酬率若低於當初的預定利率,意謂著保險公司賺不到付給保戶的錢,為了保障保戶,政府便會要求保險公司增資。
利差損的發生,實質上也可視為壽險商品惡性的價格競爭,約二十年前,外商保險公司,為了搶市佔率,推出預定利率8%的保單,甚至推出過10%的保單,是壽險業惡性競爭的始祖。
標榜專業的外商,成了惡性競爭的源頭。過去,保險公司以高利來競爭,原因是可以從死差益上補回來。死差益是指,保單預計與真實死亡率的差別,如果真實發生比預期低,保險公司賠得少,就可以賺錢 。
台灣壽險業的海外投資與央行利率/匯率政策
長期以來,央行採取低匯率、低利率的寬鬆貨幣政策,台灣資金過剩。
而為了解決國內利率太低的問題,保險業開始從事海外投資。台灣前三大壽險公司海外資產高達35%,是日本的兩倍,韓國的三倍。所以,台灣有其他國家沒有的匯率風險。這使得台灣成為金融海嘯重創最深的國家之一。
明知無法承受 還是選擇做了
為什麼利差損這麼嚴重,還有本土公司願意(?)承接外商保險公司!
本國公司買巨額利差損的外商保險公司,唯一目的或許是可以得到資金挹注,立即減少增資壓力,這到底對台灣好,還是不好?本土保險公司為什麼敢買這種高利率保單 ?
另一方面,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賣得掉,是因為鄰近新加坡、香港、韓國,就連大陸都即將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 4),而台灣的監理單位遲未實施。
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IFRS 4,也就是台灣所稱四十號公報。歐盟今年底將訂出更嚴格標準的第二階段,兩年後實施。
台灣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原先預計兩年後的2010年上路,但金管會考慮延後。
法令未與國際接軌,造成法規套利(有保費繳進來,卻不必提列及反應未來的利差損),本土保險公司大膽買下歐盟保險公司的保單,明著擴張市佔率,暗地裡短期現金注入,可紓解增資壓力。以中國人壽購買保誠為例,立即流入二十一億現金流量,紓解三十五億的增資壓力。
本土保險公司即使淨值已經為負值,始終能夠賴著不退場,或許抱持著吃定政府不敢讓他們倒。更有些保險公司過去幾年發了高報酬的保險商品,吸了更多錢,保險安定基金的規模,早就不足以支應潛在倒閉風險的保險公司退場。外商公司法規套利,本國公司與保戶相互配合藉著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繼續造成損害,正考驗著政府決心。
PART 4 IFRS 4 簡介:「四十號公報」保險商品會計準則
IFRS是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的縮寫,翻譯為國際會計準則;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是IFRS 4,台灣稱為「四十號公報」的保險會計準則。
歐盟保險業目前採用的是IFRS 4第一階段,2009年底,將公布第二階段標準,兩年後正式實施。屆時,保險業必須以公平市價來評估保單負債,併列入當期損益計算,如果準備金提存不足,就要一次補足。因此,對歐系保險公司而言,台灣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仍須受母國法令規範,因而大量的利差損造成增資壓力是非常大的負擔。
IFRS4,第二階段比第一階段嚴格。
第一階段只要求披露,不要求一次補足。計算增提金額時,第一階段,精算師可設定 ,通常是以保險公司真實投資報酬率來估,而這真實報酬率往往以樂觀預估,達到近乎不可能的預定利率報酬水準以上。
第二階段,歐盟強制,要採無風險、報酬率較低的十年期國債殖利率去估價,但保險公司不可能單買公債,通常會買股票、公司債提高報酬率,因此新規定將一次完全反映真實利差損情形。
金管會預計在二○一一年,採用四十號公報會計標準。同年也將決定是否全面採用IFRS。多數保險業者認為,即使採用四十號公報,台灣應該只用到第一階段就好,因為第二階段對台灣保險業將造成帳面巨大虧損及增提資本壓力。
台灣與歐洲保險業的產品結構差很多,歐洲較少終身、長年期保障型壽險,但台灣賣很多,因此歐洲的規定,台灣不見得適用 。
PART 5台灣外商壽險撤資情形
荷蘭ING集團
已售:台灣ING安泰人壽英國保誠集團
買主:售予富邦金控
保誠人壽
已售:台灣保誠人壽(售業務員通路資產負債予中國人壽)
買主:中國人壽
求售中:透過HSBC等機構,尋找亞洲地區其他分公司買主
德國安聯集團
求售:將售台灣安聯人壽(未確認)
美國AIG
求售:1.台灣南山人壽
2.日本子公司Alico Japan、AIG Edison及AIG Star
3.美國AIG亞洲事業
荷蘭AEGON
求售:台灣全球人壽
PART 6 監理單位面對兩難,彈指間台灣壽險業的危機將難挽回
2009年,台灣的保險業,淨值已經成為負值的保險公司,繼續以保證高利率的保單吸引大批保戶,不但增加弱質業者退場的難度,更綁架了整個社會……(以保戶為質,吃定政府不會放任保戶權益受損)。
資產負債表中的淨值=公司資產-負債,這是個簡明的算式。依證交法規,公開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低於五塊,即應打入全額交割股。多家保險公司淨值為負,為何不倒?這是台灣保險公司的怪現象。
2008年,遠雄人壽年底淨值負三十四.七億,不但沒倒,當年還收進四百六十八億保費,新契約市佔率第五名,生意比前年好三倍;國華人壽淨值負五八八億,淨值為負數已經八年,沒倒;幸福人壽與國寶人壽連續三年負值;興農人壽淨值負二十二億,負兩年。
殭化的台灣壽險業
銀行淨值若為負數,是金管會對銀行的接管條件。但保險業淨值若為負數,卻繼續高利吸金。體質弱的公司不但不退場,反以優惠價格出售保單,當期保費進來多於現金給付,只要現金還有剩,一時之間無清償危機,就不會倒。同時間,外商保險公司一一走人,是非之間,非常詭異。
體質不佳的壽險公司繼續玩,代表了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還是保險公司已大到不能倒 !(TBTF)
逆選擇保單大行其道
正因如此,保險經紀人及銀行,開始大賣遠雄、幸福、國華的產品。遠雄人壽仍以高於市場利率0.2到0.5個百分點的保單,成為銀行通路的殺手。近九成來自於銀行通路。幸福人壽的養老險,也從小銀行收到五十億元的保費。保險經紀人通路,也賣了二十億。保險經紀人通路去年也幫國華收了二十七億保費,貢獻度是國華自身業務員的六成。
體質弱的保險公司,以高報酬率保單繼續吸納保戶,這些保戶成了保險公司拒絕退場的人質,提高紓困退場的難度。
政府如何落實退場機制
一樣是金融產業,一樣的淨值為負數,處理壽險公司與銀行的問題卻不一樣,很顯然,台灣的壽險公司,無法靠現有監理法令與自由市場機制來退場。
不論是效法美國,政府先出資,事後跟保險公司補收,或由立法院通過預算注資接管,保險安定基金都必須擴大。目前保險安定基金只有一六○億,與壽險公司數百億的缺口差距甚大。
面對正在升高的風險,退場機制無法進場,金管會逐漸失去空間。
千萬保戶被外商公司賣了,監理主管保險局淡淡回應,業者有業者的理由,外商公司不僅只由台灣撤出。體質不佳的保險公司,金管會會持續督促增資。也正在想辦法增加保險安定基金的財源。
主管機關尷尬回答,但仍有義務告知全體國民與保戶為何外商要撤資。據了解,ING是個金融集團,旗下有銀行、資產管理,ING希望能維持高的信評,之前在台灣以當時利率賣的保單,是ING很大的壓力。保誠的狀況也類似。
淨值為負的保險公司,為什麼還能大賣高利保單?
因為保險業經營特性與銀行不同,比較不容易有大量解約的流動性問題。這些公司多半是因為資金運用績效不佳,但並沒有立即現金流量的危險,履約也沒有問題,金管會也持續要求其增資或改善財務。
除了要求增資以外 金管會還能做些什麼
台灣的保險法規,還在逐步建立中,不像銀行法有立即糾正措施。淨值為負,的確從會計上來看極不合理,但如何處理,必須考慮社會成本,保戶權益與金融秩序都要維持。接管必須有資源,必須謀定而後動。
危機正持續擴大中 本土金融危機正在醞釀
今年年中以前,金管會會完成產壽險安定基金的合併,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會成為常設單位,執行清理與接管。合併後保險安定基金也只有約一六○億,必須強化。現在金管會也正在思考,是不是可以找到其他的財源。
金管會對於民國一百年實施四十號公報態度不變。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要求商品分類與揭露。至於要不要實施第二階段,歐洲也還在討論。金管會會考慮台灣與歐洲國情與產品的不同,審慎考量。
PART 7 當政府無能力保障人民時 人民該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狀況不斷,國內一千五百多萬保戶最擔心的,就是自身權益該如何保障?《天下雜誌》特別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王儷玲、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針對保戶最關心的十大問題,一一解答:
Q1保險公司撤資,我的保單權益真能如業者所說完全受到保障嗎?
彭金隆(以下簡稱彭):目前保險業的合併或業務移轉,主管機關審核時都會要求被移轉客戶權益百分之百得到保障。只是保戶在觀感上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保對象,按照先前遠雄人壽併購蘇黎世保險的往例,保戶可按照「保單價值準備金」退費,不用支付解約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戶歷年所繳的保費扣掉原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和管銷等費用,條件通常比正常解約來得好。
Q2保險公司換了,業務員會換嗎?能否要求新的業務員比照過去同樣的服務標準?
彭:業務員更換,對法律保障的保單權利不會有影響,只是心理上的信賴感或過去業務員額外的服務會有差異。建議保戶還是向新的業務員要求過去的服務,新的保險公司在業務轉移過程中,通常會更重視服務,被拒絕機率不大。
Q3我是透過銀行購買保誠的保單,新聞說保誠只出售業務員通路,那我的保單權益會不會打折?
彭:保誠和中國人壽的合併屬於部份業務移轉,保誠在台灣並沒有成為消滅公司,因此透過銀行、電話行銷通路買的保單,權益沒有任何改變。
Q4保險公司國外總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會影響台灣嗎?我應不應該馬上解約?
彭:目前國外保險集團的台灣子公司,法律上屬於獨立的本土公司,且主管機關現在規定這些子公司匯往國外的資產需要經過報備,因此暫時無須驚慌。但國外保險集團的在台分公司,由於財務上與母公司連結,受到的影響較為複雜,保戶可能要更加小心。
Q5保險公司淨值為負代表什麼意思?是不是有立即危險?
王儷玲(以下簡稱王):壽險業負債是長期的,當淨值為負時代表未來有潛藏危機,需要增資,但不代表有立即危機。
保戶要綜合現金流量和資本適足率(RBC)來看,比較清楚。如果過去幾年偶爾出現淨值為負,問題較小,反之若出現兩、三年以上,就需要非常注意該公司可能有經營危機。
Q6業務員告訴我,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所以長期虧損的問題保險公司保單不要退,可以賺高利,這是真的嗎?
王:這樣的看法並不正確。這次金融風暴非常嚴重,已不是政府能完全掌握的,當公司對股東和保戶權益產生危險時,很可能就要清償退場。
若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只賠付最高三百萬,因此既有保戶可以考慮分散配置,而新保戶更不要因較好的利息條件去加保,承擔不必要的高風險。
Q7投資型保單大虧,我該不該提前贖回?
王:建議看本身現金流量是不是立即需要這筆錢,如果沒有現金流問題不建議提前贖回,否則等於立刻損失壽險的保額部份和解約金、手續費等費用。但保戶未來要分清楚,投資型保單是有一定基本保障後加買的投資部位,絕不能把它當唯一保障。
Q8現在利率低,保險公司又不穩,但有保險需求,要買什麼樣的保單?
王:低利率時代建議買六年期以下的保險,甚至愈短愈好。或者可以買利變型或分紅型的壽險保單,當市場利率回升時,相對保費成本也降低。另外此時更要考慮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要選擇末段班的保險公司。
Q9朋友說可以拿保單質借換現金?請問這樣做有何好壞?
彭:對保險公司有疑慮時,解約是不可逆的決策,相對來說質借是比較好的選擇 。質借也就是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好處是貸款可拿回的錢和解約差不多,且之後若對保險公司疑慮消除,還有可回復性。缺點就是需要支付保險公司利息,目前質借利息通常是保單利息加上一到二%,但若事後回填還款的話,未來若出險,保險公司還是支付全額。因此等於只損失這一到二%的利息。
Q10我在香港買了境外保單 ,但國內也有該保險公司的分支,出事可以在台灣索賠嗎?
彭:法律上行不通。我們分出險和保險公司倒閉兩種狀況談,即使是出險,其他國家的保單,也不能由國內機構直接支付,只是由其他國家保險公司以代轉客戶服務的方式支付。而若是境外公司倒閉,國內金管會更沒有權利要求國內分支機構代償損失,保戶需要向國外的監理單位申訴索賠。
PART 8 面對這次的金融海嘯影響,壽險業受到的衝擊相當嚴重,凸顯了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上的幾個重要議題,目前這些正在發生,尚未有緩和跡象。
日本殷鑒不遠,1997亞洲金融風暴
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自從1997年泡沫經濟破滅以來,短短四年內已有超過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其所肇因最主要即為日本政府為了挽救經濟危機,不惜採取激烈的降息政策,零利率的結果,人壽保險公司陸續發生經營危機,引發倒閉結果。
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與保險公司引發的逆選擇:「利率超高保單即時停售!不買可惜。」接到保險業務員的這種催買通知,很多人都會搶在截止前搶進,「反正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真的倒,總會有人接手。」真是這樣嗎?至少在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已不是這樣。
全球金融海嘯,情形會更糟嗎
2008年底,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才砰然倒閉。這是全球金融海嘯發生以來,日本第一家破產的保險公司,而它也不是有史以來第一家。日本泡沫經濟破滅以來,一九九七年到二○○一年,短短四年,就有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八家,背後代表的是上千萬的保戶。
「保險公司不會倒、不能倒」神話破滅。爆發保險業破產潮前一年,日本金融廳就察覺到「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情勢,因此於一九九六年提高保險業的監管標準,將保險公司的「邊際清償能力」(solvency margin)最低門檻訂為二○○%。以往,日本法規對這一塊並沒有特別規定。
「清償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與準備金,對於可預測的風險(例如保戶索賠的比率)的賠償能力。但有許多風險超乎一般預期,保險公司必須將安全係數拉大,即使發生超出預期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這就是「邊際清償能力」。邊際清償能力愈強的保險公司,經營也就愈穩健。
目前日本前十大保險公司,邊際清償能力幾乎都在一○○○%以上,東京海上日動安心生命的邊際清償能力就高達二六四二.三%。而破產的大和只有二六.九%。
經過風險管理與改革,日本保險業多年來未再傳出破產。距離東京生命破產之後的七年七個月,受次貸風暴影響,才又傳出大和破產。
金融保險業倒閉牽連非比尋常一般企業,日本政府因此特別針對金融保險業制定「更生特例法」,讓破產的金融業者和保險公司,在法院的監督之下,清算重生。
大和生命去年十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聲請之後,法院給該公司的五個月更生期限即將到期,根據《讀賣新聞》報導,美商保德信(Prudential)壽險有意併購大和,雙方目前正積極談判當中。
經歷了「保險公司不會倒」的神話破滅的震撼洗禮之後,日本民眾購買保單的態度比十年前變得謹慎,了解保險公司,變成保單購買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功課。
看過日本的慘痛經歷,台灣的保險市場與監理單位,來的及做些什麼?
金融風暴下的壽險產業
如前所述五家淨值已為負數的壽險公司(RBC的標準下)如保險局所言面臨增資壓力監理單位將限期補足這是否能夠解決現況現況又是如何呢
本文從以下幾點提出參考座標衡量問題的範圍
外在環境部分
1. 金融海嘯的最嚴重時期是否已過經濟是否繼續惡化中
2. 利率水準是否會在短期內提升一年內或三年內或須更久的時間
3. 投資機會與投資環境是否正在改善當中
壽險業內在
1. 壽險公司是否已從事於更高風險的賭注
2. 利差損的情形好轉了嗎或是繼續惡化
3. 投資機會與投資部門績效是否已顯著改善
4. 壽險業淨值減損或增加當中
5. 不同準則下資本適足程度測試結果評估
6. 金控公司與子公司相互質押股權的情形
7. 財務槓桿操作的倍數評估
監理機構的法規
1. 現有RBC制度對於增資的要求效果
2. 無能力增資的公司是否退場
3. 能否以日本與歐盟新標準先期檢測本國壽險業體質
4. 淨值為負數之公司如何清理
5. 法規套利造成的道德危險逆選擇是否降低
6. 監理法規與世界接軌時程及邊緣化程度
金融產業整合下的新風險
過去二十年,金融法規為因應國際化與金融商品界線的模糊化,金融法規的界線也一一被打破,以下情形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
新金融集團的出現
不論是美國或是歐洲均出現巨大的金融集團,在成熟市場中,這些集團正透過合併或併購不斷長大,其規模不論管理資產與金融實力已大過許多國家。
金融法規力有未逮
即使最先進的國家,對於上述金融集團的監理仍力有未逮,甚至無力監理,這些集團不但跨越國界,也跨越不同產業交互持股,複雜程度遠遠超乎想像,所以會出現無法規可管,或金融集團可輕易避開規範的情形,監理官的跨國與跨業合作已非常迫切。
不透明的槓桿
由於 銀行 證券 保險 的界限已逐漸打破,加上整合性金融集團的出現,集團各公司間的資本流動難以管控,過度的槓桿操作也無法得知,形成集團內高度相依的系統風險。
代理問題的防治機制無法運作
因為代理問題的無法消除,金融機構的資訊問題將一直存在,監理規範不到的部分,將導致金融集團進行控制與剝削行為,監理機制不彰受害的將會是人民。
安定基金的體制運作亟須檢討
存款保險的設置與安定基金的功能,都是為了金融機構穩定而設,但是我國卻發生的嚴重的道德危險效應,源自於政府對人民的承諾,讓人民安心的把銀行清償風險,保險公司清償風險全數丟給政府買單,人民反而利用這樣的承諾進行套利,這樣嚴重的道德危險,與政府的恩給形象,加深了金融風暴對台灣的傷害。
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政府,無顏(言)以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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