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學考題整理

3.保險的基本概念


壹、申論及簡答

一、 試比較保險與儲蓄、賭博、保證與慈善救濟等制度之異同點。

(一) 保險與儲蓄
1. 相同點:均是以現在收入之非必需部份,為未雨綢繆計,準備將來之所需。故兩者對於準備財產的形成及同為安定經濟生活之制度一點是相同的。
2. 相異處:

(1) 保險為基於相互之組織,為自力與他力相結合之互助行為;
儲蓄為個人之行為無求於他人,亦即純為自助行為。
(2)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受益人即可獲得應得之保險金;儲蓄所得者為自己儲存之本金與孳息,須有一段時間等待。
(3) 保險需要精密計算、可靠資料及特殊技術,從而求取公平的分擔;儲蓄則無此需要。
(4) 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所形成之共同財產,除特定目的外,不得任意使用處分;儲蓄則為個人準備之財產,可以自由使用處分。
(5) 保險需有構成之團體;儲蓄則無此需要。

(二) 保險與賭博
1. 相同點:二者同為決定於偶然事件之發生,而為金錢財物之授受,即其當事人間之給付或對待給付之本質具有射倖因素。
2. 相異點:
(1) 保險乃基於人類互助合作之精神,其手段為利己利人,而結果為共存共榮;賭博的目的為僥倖圖利,其手段為損人利己,其結果必致損己損人,擾亂社會。
(2) 保險的結果為移轉危險或減少危險之損害;賭博係危險的增加或創造。
(3) 保險契約有法律的保障;賭博則是違法及犯罪行為。
(4) 保險係損失的填補,於財產保險,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金額;賭博則有可能獲得除賭本外超過的利益。

(三) 保險與保證
1. 相同點:二者均同為對將來偶然事件所致的損失的填補。保險係對於他人偶然事件所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保證係對於他人債權不能獲償(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代負其履行責任。
2. 相異點:
(1) 保險契約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互為對價的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而保證契約多屬於單務、無償契約。
(2) 保險契約係為保險目的所訂立之獨立契約,非附屬於他人行為而生效;保證契約則以他人作為或不作為而訂立之從屬契約。
(3) 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組織,除係法律關係外,同時亦為一種經濟制度;保證則純為個人間的契約關係。
(4) 保險乃基於合理的計算,有合理的準備;保證則無精確計算及合理準備,全憑當事人心理上主觀的確信。
(5) 保險人賠償財物係履行自己債務;保證人形式上雖係履行自己之債務(從債務),但實質上乃履行他人之債務。

(四) 保險與慈善救濟
1. 相同點:二者皆是對於經濟生活不安定的補救。
2. 相異點:
(1) 保險為自助助人的行為;慈善救濟則為單純助人行為。
(2) 保險為有償的雙務契約;慈善救濟則為無償的單方行為。
(3) 保險有共同準備財產之形成;慈善救濟並無一定財產準備,而係個人自願行為。

二、 試簡述保險與賭博的異同?

(一) 相同點:二者同為決定於偶然事件之發生,而為金錢財物之授受,即其當事人間之給付或對待給付之本質具有射倖因素。
(二) 相異點:
1. 保險乃基於人類互助合作之精神,其手段為利己利人,而結果為共存共榮;賭博的目的為僥倖圖利,其手段為損人利己,其結果必致損己損人,擾亂社會。
2. 保險的結果為移轉危險或減少危險之損害;賭博係危險的增加或創造。
3. 保險契約有法律的保障;賭博則是違法及犯罪行為。
4. 保險係損失的填補,於財產保險,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金額;賭博則有可能獲得除賭本外超過的利益。

三、 何謂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試簡述其形成原因。

(一) 超額保險:
1. 意義:又稱超過保險,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
2. 形成原因:
(1) 本於當事人善意(對於標的物實際價額認識不清)或惡意(意圖詐欺獲得不當利益),以致保險金額超過者。
(2) 在契約存續期間,因保險標的物價值跌落,以致保險人履行賠償金額時,保險金額超過其保險價額。
(二) 不足額保險:
1. 意義:又稱一部保險或低額保險,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額的保險契約。
2. 形成原因:
(1)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僅以保險價額之一部付諸保險,以致保險金額不及保險價額。
(2)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低估其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以致保險金額不及保險價額。
(3) 保險契約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價值上漲,以致原為全部保險者,一變為不足額保險。

四、 何謂超額保險?違反時法律效力如何?

(一) 意義:即保險契約中預定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者,又稱超過保險。
(二) 善意的超額保險:在契約訂立時,由於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額因認識不清、估價錯誤,或契約訂立後因保險標的價額跌落,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所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情形,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得按比例減少。
(三) 惡意的超額保險:要保人存心詐欺、妄圖不當利益故意高報保險標的價額者,依我國保險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五、 試簡述保險對個人的效益為何?

(一) 保障個人生活安定:偶發的危險事故,常可能發生在個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上,除了使所得喪失或中斷外,更可能影響經濟生活。購買保險因可獲得保險金,使個人生活的安定獲得保障。
(二) 維持收入:個人的收入如果因偶發的危險事件發生而減少或喪失,可藉購買保險,使得收入得以維持。
(三) 提高個人信用:人壽保險的保額可以提高個人的信用或地位,而抵押財產的保險,則可以提高擔保價值。
(四) 養成儲蓄的習慣:必須按期依約繳交人壽保險的保費,具有強迫個人儲蓄的性質。

六、 對個人及家庭而言,危險管理的目標為何?

(一) 保全人身或財產:當個人或家庭的人身或財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時,所產生的財務影響,不僅波及個人、家庭,甚至影響到社會。因此個人及家庭的危險及財務規劃首要目標。在於保全人身與財產,以預防或減輕各種危險事故的發生。
(二) 維持及提高生活品質:針對現有各種食衣住行等必要支出,及其他娛樂及旅遊等非必要支出,釐訂個人及家庭在未來的期間內,預計用來維持及提高生活品質的支出。
(三) 保險保障:設立購買保險的目標,在於確保生命、健康、殘廢、年財產及責任等危險事故發生後,確保財務上及經濟上的安全。
(四) 儲蓄:此一目標係藉助於危險低,投資報酬率低的理財商品。例如各種銀行存款作為緊急或其他未來特別需要的基金之用。
(五) 投資:此一目標係藉助於投資危險高,投資報酬率高的理財商品,建立各種基金,以配合未來某一特定目的之財務需求。例如子女教育基金、購屋基金。
(六) 退休規劃:此一目標的旨意在於追求退休年老後經濟上、財務上的獨立。
(七) 遺產規劃:遺產規劃係涉及死亡後,財務的保全及分配。此一目標設立的重點在於避免或減少繳納遺產稅;並因事前的妥善規劃將遺產儘可能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率、如數地移轉給繼承人。

七、 保險對總體經濟之發展有何功效?試簡述之。

(一) 保險與儲蓄:保險具有儲蓄的性質,尤以人壽保險最為顯著,在長期時間的累積下,匯集大量資金(提存準備金)。這些資金可以做為國內產業與政府公共建設所需資金來源。
(二) 保險與投資: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將以之投資各種投資業務。其主要途徑有政府公債、股票、公司債券、不動產投資以及抵押貸款、保單貸款等。因此保險業對實際資本形成占重要地位,也是資本市場之重要資金來源。
(三) 保險與景氣循環:通常景氣循環對保險並無影響,但保險卻具有反景氣循環之趨勢,即經濟繁榮時,保險購買者所繳納保費支出,可減少消費支出,有抑制生產過度擴張之效果;於經濟衰退時期,保單持有人可以保單貸款填補其消費支出之缺乏,因此有減緩生產緊縮之效果;而保險業之保費收入,可使保險業在景氣循環之任何時期,仍能維持其平時投資計劃,不致受影響。
(四) 保險與經濟成長、社會安定:保險為一經濟制度,其能促進經濟單位安居樂業,經濟生活安和樂利,總體經濟安定繁榮,進而促使一國經濟之穩定成長。

八、 試簡述保險與自己保險有何異同?

(一) 相同點:
1. 二者均以除去因危險事故所致之經濟上損失為目的。
2. 將經濟上的不利益分散於多數。
3. 在科學的基礎上形成準備財產。
(二) 不同點:
1. 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自己保險仍為個別經濟主體之單獨行為。
2. 保險之加入者,遇偶然事故之發生時,隨時可獲得補償;自己保險之準備財產因須較長時間形成,故如危險事故發生在準備財產未形成前,即不能獲得充分填補。
3. 保險之保費繳付後,如承保事故未發生,要保人不能收回保費;自己保險則在危險事故不發生或發生損失金額較少時,剩餘之準備金仍屬自己之財產。

九、 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業務性質之比較。

(一) 保險標的不同:產險以動產、不動產或無形的責任為保險標的;壽險以人的身體或生命為保險標的。
(二) 保險期間不同:產險除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期間為二年外,保險期間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下之短期保險;壽險除傷害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一年以下外,其於多為長達五年、十年、甚至高達數十年或終身之保單。
(三) 承保事故性質不同:產險保險事故可能不發生,亦有可能頃刻間發生巨大災害如地震、颱風或火災;壽險以死亡保險為例,人沒有不死者,故約定保險金之給付為保險人確定之義務。
(四) 受物價波動影響程度:產險之保險事故發生時,損失之計算易受貨幣購買力強弱之影響,如工資零件成本上漲,使汽車車體損失險之理賠支出成本增加;壽險在採定額保險之情形,給付額不受波動之影響,反而享有物價上漲之購買力利益。
(五) 解約價值之不同:產險大都為短期保單,不具儲蓄性質,保單沒有現金解約價值;壽險之長期保單具有儲蓄性質,保費交足一段時日後即具現金解約價值,可向保險公司辦理質押借款。
(六) 給付方式不同:產物保險通常係一次給付,給付內容分現金給付及實物給物兩種;壽險給付有分一次給付(如死亡保險)與分期給付(如養老保險),保險給付內容一律為現金給付。

貳、名詞解釋

一、 大數法則:

為數學上所認定的自然定律,屬於抽樣法則之一部份,即在選擇多數樣本中,往往發現某種非常正確而有規律的重複,而當抽樣數量增加,其結果越接近正常機率。在保險上,透過大數法則的運用可以將一定數量之承保標的在損失發生的次數、損失程度的多寡及損失發生時間的週期方面,求得正確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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