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危險管理 保險學考題整理

2.危險管理


壹、申論及簡答

一、 現行保險法及保險實務上有那些防止道德風險及心理風險之方法?

(一) 保險法令上:
1. 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而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 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 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之情形通知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4.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63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於知悉後規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如不於期限內為通知,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 保險標的物之查勘權: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人於查勘保險標的物發現有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
6. 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保險法第98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或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此增加之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賠償之責。
7. 特約條款的約束:保險法第66、68條規定,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得訂立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如要保人違反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二) 保險實務上:
1. 不予承保:將特別有可能發生的道德或心理風險因素的案件不予承保。
2. 不保事項:以承保範圍限制、不保事項或除外條款來防止契約存續中的風險。
3. 自負額、共保:以自負額或損失分擔方式共保危險事故。
4. 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損失預防措施、降低保險費方式減少危險發生的機會

二、 企業風險管理與保險之關係。

企業危險管理中,雖然對危險處理有各種不同方法,但仍應以保險為最主要,而企業購買保險的原則舉述如下:
(一) 集中責任:企業管理之原則,為各部門負責人員之協調一致,如欲避免作業重複或分歧,增加工作效率及減輕財務負擔,使能獲得集中購買之經濟性,自應將購買保險與管理保險計劃工作,集中於單一部門專責辦理。
(二) 任用專才:企業之危險管理部門工作,應由具備適當資格之人員處理,規模較大之企業更應延攬專才,擔任損失預防與團體保險計劃等工作,或聘請保險及精算方面的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三) 檢討作業:危險管理部門對於企業中所有曝露之危險與保險之價值,應定期做通盤檢討,以決定現有保險單是否符合需要,以及新保單是否必需購買。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對危險的重新認識與衡量,藉以調整處理的對策。
(四) 分析契約:對於現有保險單內容之繼續不斷研究,有助於決定此種保險單是否與現有條件相配合,符合企業實際所需。並從中瞭解是否因保險單所載文句,無意中可能不包括企業所有全部危險事故,而及早做因應。
(五) 研究費率:保險費率計算之研究,可決定現有保險單之有效費率,依照變動條件,是否為最適當。由其在過去經驗所訂定之費率,經過一段時間後,與現在所應有之適當費率,因時間落差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透過費率分析研究有助於保險市場之改良。
(六) 調查市場:對國內外保險市場及其最新發展之調查研究,足以確定各種保險業務所有市場之性質及變動趨勢。危險管理人員經由不斷研究調查,以確定是否能依最合理、最有利的條件,與最良好的保險業者訂立保險契約。

三、 請說明危險管理方法中,損失控制(Loss Control)與保險(Insurance)二種方法的意義,並以工作場所意外為例,說明企業如何併用此二種方法以降低員工之職業災害。

(一) 損失控制:對於無法迴避的危險事故,經濟單位可運用損失控制措施來預防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結果,其可分為:
1. 損失預防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頻率的各種事前措施而言。例如人身的定期健康檢查、車輛定期保養等…..。
2. 損失減輕措施:係針對可以降低損失幅度的各種事後措施而言。例如建築物內裝自動灑水滅火系統、開車繫安全帶….等。
(二) 保險:個別經濟單位將可能遭受損失之危險,藉由購買保險契約的方式,移轉由專業的保險經營者來承擔。購買保險時應注意:
1. 選擇必要的保險如勞工保險、產品責任,重要的保險如廠房設備的火災保險。
2. 考慮保險人財務的健全性、提供危險管理服務的品質、保單條件及保險價格的高低。
3. 與保險人協商承保條款,以符合所需。
4. 對相關員工告知承保範圍,以便在辦理出險時,能配合保險人以確定保險責任,及保留或檢具索賠時所需之資料。
5. 定期檢討保險計劃,隨經濟單位危險情況變化,及歷年損失經驗,檢討現有保險之經濟性與適用性。
(三) 以工作場所意外為例,說明企業如何併用損失控制與保險此二種方法以降低員工之職業災害:
1.損失控制方面:
(1) 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
(2) 選擇適當且安全之工具或設備。
(3) 訂定完善合乎標準之工作規則。
(4) 選任符合工作需求的員工,並強化安全教育訓練。
(5) 工作場所應設立或提示危險的警告標誌。
(6) 訂定災變發生處理流程與加強工地防災設備。
2.保險方面:為員工投保符合法令規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商業性的傷害保險、團體意外保險,以降低損失。

四、 試簡述企業在損失發生前危險管理的目標?

(一) 節省經營管理成本:在各種危險管理對策中,以經濟合理之手段尋求最佳之處理方法,藉以減低經營管理成本。
(二) 減少心理的憂慮:透過危險管理,自可減少損失頻率,降低人們心理的憂慮,使得企業經營者得以放心從事各項投資及經營計劃。
(三) 履行外界強制性的任務: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設立符合勞工安全法規或裝置某些安全措施。
(四) 滿足社會責任感與建立良好企業形象:就整個社會而言,企業發生災害整個社會亦同受其害,危險管理可預防或減少此種損失發生,以達成應盡社會責任,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五、 試述企業危險管理在損失發生後的目標。

(一) 維持企業之繼續生存:良好的危險管理,有助於企業遭遇重大災害時,能保持人員之最大安全與物之最大殘值,以維持企業之存續。
(二) 使企業得以繼續營運: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補償以恢復正常營運。
(三) 維持企業盈餘的穩定:透過危險管理之事前規劃而使損失之資金回流,以維持盈餘的穩定性,確保股東之正常報酬。
(四) 保持企業繼續的成長:保持企業未來長期繼續成長的目標。
(五) 盡其社會責任:對受害之人或其家屬有資合理補償,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營運,以確保員工之工作權。

六、 何謂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在其大小不同的各種情況下,應選擇那些合適的危險管理措施。

(一) 損失頻率:又稱為損失機率,特定之群體對象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一危險單位發生一特定危險事故的次數。其以數學公式表示為
損失頻率= 實際發生特定損失事故之總件數
危險暴露單位總數
(二) 損失幅度:指特定之群體對象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次遭受一特定事故所受損失金額之大小程度而言。以數學公式表示為
損失幅度= 實際發生特定事故之損失總值
實際發生特定損失事故之總次數
1. 在損失頻率、幅度皆小的情況:以自己財力自行承擔損失即可(即自留),但是如果代價合理,採損失預防與損失減輕亦是上策。
2. 在損失頻率大、幅度小的情況:自留似乎不是最佳方法,因損失幅度雖低但損失頻率卻高,故損失總額不見得低。若採保險,因損失之頻率高而使費率大增,不符合經濟效益,所以損失預防乃最佳方法,但若預防代價太高,宜採自己保險提撥自保基金。
3. 在損失頻率小、幅度大的情況:危險機會雖不大,但一旦發生即釀成巨災,自留萬萬不可。預防與減輕雖可,但往往代價過高,所以應盡量將危險移轉出去,保險即是符合低費用、高保障經濟原則的方式。
4. 在損失頻率、幅度皆大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避免乃是上策,因為無危險即無損失,但若實在無法避免,損失的預防與減輕仍不失為次佳對策。

七、 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在其大小不同的各種情況下,應選擇那些合適的危險管理措施。

(一) 在損失頻率、幅度皆小的情況:以自己財力自行承擔損失即可(即自留),但是如果代價合理,採損失預防與損失減輕亦是上策。
(二) 在損失頻率大、幅度小的情況:自留似乎不是最佳方法,因損失幅度雖低但損失頻率卻高,故損失總額不見得低。若採保險,因損失之頻率高而使費率大增,不符合經濟效益,所以損失預防乃最佳方法,但若預防代價太高,宜採自己保險提撥自保基金。
(三) 在損失頻率小、幅度大的情況:危險機會雖不大,但一旦發生即釀成巨災,自留萬萬不可。預防與減輕雖可,但往往代價過高,所以應盡量將危險移轉出去,保險即是符合低費用、高保障經濟原則的方式。
(四) 在損失頻率、幅度皆大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避免乃是上策,因為無危險即無損失,但若實在無法避免,損失的預防與減輕仍不失為次佳對策。

八、 請說明下列兩種損失防阻理論的意義。

(一) 亨瑞奇的骨牌理論:
1. 亨瑞齊於1957年提出工業意外事故的發生,好像骨牌的傾倒一般,是由一連串緊接的事件所造成,其主要論點為:
(1) 人的傷亡與財損是導因於意外事故發生的結果。
(2) 意外事故的發生是人的行為因素或機械因素所導致。
(3) 人的行為因素或機械因素,係由於人為錯誤所導致。
(4) 人為錯誤是源於所處的環境情況所使然。
2. 亨瑞奇強調,若發生意外傷害或損失,必會涉及(5)損失(4)意外事故(3)人的行為或機械的危險因素(2)人為錯誤(1)環境情況,逆序而上。此即說明第一個因素存在,可能會引發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及第五個損失結果,但這種情況不一定恆成立。
3. 依亨瑞奇之理論,他發現百分之九十八的意外是導因於人為因素或機械因素;他並認為這些意外傷害是可以預防的,因此他主張損失防阻應從「人的行為或機械的危險因素」著手,就是從一連串骨牌中抽出這一張,使前一張骨牌的傾倒中斷,不致發生連鎖反應而造成意外事故,在一連串連鎖反應中,就以「人的行為或機械的危險因素」之控制最為重要。
(二) 漢頓的能量釋放定理。
漢頓於1970年提出能量釋放定理對損失事故之成因解釋為:「當能量的蓄積超過負荷時,由於失去控制的能源被釋放出來,加諸於人體或物體之上,以致造成損害的物理現象」。引此損失防阻工作,可從減少能量的形成、控制釋放的數量、提高人或結構物能量的負荷能力,及減少已釋放能量的傷害等四方面著手。
1. 避免或減少能量的形成:如降低道路的坡度、限制行車速率等,用以減少發生車禍的可能。
2. 須適時的釋放能量:如增加勞工休閒時間,以紓解工作所積壓的能量,可以減少職業災害或勞資的衝突;又如增設倉儲的通風設施,漸次釋放能量,以避免所蓄積的能量達到某一臨界點後,形成火災或塵爆的損失。
3. 須加強人或物的能量承受力:如騎乘機車戴安全帽、開車繫上安全帶,均可以提高車禍時的能量承受力;又如強化建築物結構或改採耐火建材等,可以提高火災時之能量承受力。
4. 減少已釋放能量的傷害:如汽車在設計上力求錂角處的圓鈍,改進粗糙或尖銳的表面,均可以減少車禍時的傷害;又如在建築物內加裝自動灑水器,可以降低火災時高溫的傷害。

九、 何謂非保險性危險移轉措施?

(一) 將無可避免的危險,或不願意自己承擔的危險,藉由非保險的契約,而將全部或部份的危險,移轉給他方來負擔,而試圖減少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或者試圖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從而改變危險的狀態。
(二) 藉由契約方式,將己身(轉移人,transferor)的危險轉移由他方(被轉移人,transferee)來負責,其所轉移他方的危險括了經濟上的損失,以及法律上的責任等。例如在營建合約中的免責條款(Hold-harmless agreement),規定承包商必須完全負責營建期間中,所有建築工人或第三人因為意外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賠償以及法律責任等。

十、 何謂危險自留?自留的種類可分為幾種?請簡述之。

(一) 意義:當經濟單位所面臨之危險不能避免或不願避免,也不能完全預防或控制時,則可以自己承擔危險所帶來的損失,其損失自留額之多少,應視經濟單位本身對損失之財務承擔能力而定,謂之主動自留,超過自留額部份,即以轉嫁來處理,若無法全部由轉嫁為之時,則仍須以自留方式處理之,此時稱之被動之自留。
(二) 自留的種類:
1. 單純自留:個別經濟體對危險暴露單位的存在,事前毫無計劃的自行承擔其所致可能的風險
2. 自己保險:個人、家庭或企業單位本身運用保險原理與經營技術,透過足夠數量的同類危險單位,憑本身過去的損失經驗,預估損失頻率與幅度並設立基金,以補償損失發生之所需,期能以較低成本獲得充份之保障的一種財務處理方式。
3. 專屬保險人:大規模企業為節省保險費及規避租稅,而投資設立一保險機構,專營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保險業務,即專屬保險公司。

十一、 風險管理的主要步驟為何?

(一) 鑑定及分析危險:鑑定可能遭受損失的標的以及各種危險事故,進而分析危險事故發生的次數,以及危險發生後平均損失金額。
(二) 選擇危險管理措施:藉著危險管理控制的措施,來預防及減輕損失;藉著危險理財的措施,來承擔財務上的損失。
(三) 執行所選定的危險管理措施:如針對危險的特性及其四週環境,設計出適當的損失預防計劃並加強執行始可有效達成危險管理的目的;若採用保險措施以移轉危險時,除了安排適當的承保範圍及條件外,必須選擇財務健全的保險公司。
(四) 監督所選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執行任何改進措施:建立一套完整且有效的危險管理計劃,必須有賴有效的監督及改善方法,因為危險並非固定的,經過一段時間危險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動,故危險管理措施要有所因應以適用於當前的環境。

十二、 處理風險的方法為何?

(一) 避免:危險之避免為最簡單之處理方法,即對於某項危險直接設法避免,如為避免經營某種業務可能遭受之資本損失,即不從事此種業務之經營;為避免搭乘飛機遭遇空難,則可不乘飛機而利用其他危險較小的交通工具。
(二) 保留或承擔:當某項危險不能避免,或因甘冒危險可獲厚利,由自己保留所願承擔之危險,此乃最為普通與最少阻力之處理方法;此外經由本身經驗可正確預知可能承受之損失,能加以有效控制,而使危險得以分散,且各危險單位質量齊一,亦可建立自己保留並承擔危險之計劃或方案,例如自己保險或設立專屬保險人。
(三) 預防與抑制:即直接面對危險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之發生。損失之預防指施指消除或減少損失發生之原因,如增加有關預防知識及改進預防技術等,使損失之發生機會因而減少;損失之抑制措施指當預防措施不能充份發揮效用,而不幸事件依然發生時,力求損失嚴重程度之減輕。
(四) 中和:乃將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予以平均之方法。如在企業經營方面,套購乃危險中和方法之最顯著者,即在訂立買賣契約時,為恐價格漲跌而受損失,因此同時進行現貨買賣與期貨買賣,使損益有平均之機會。實際上,此種中和方法,危險並未消除,乃藉移轉於他人而本身因利害抵消免受損失。
(五) 移轉:將與危險有關之財產或業務,直接移轉於其他個人或團體稱之直接移轉,如將建築物出售移轉所有權於受讓人藉以移轉相關之危險,或將所承包工程轉包,藉以移轉因物料漲價而遭受損失的危險;至於僅將與財產或業務有關之危險移轉,而財產或業務本身並不移轉者稱之間接移轉,如屋主將房屋出租於某租戶,由其負擔租賃標的物之風險損失、或如訂立保險契約,由購買保險者支付保險費,由保險業者承諾於約定之事故發生時,給予保險補償者。
(六) 集合或分散:即集合以增加同性質危險之多數單位,直接分擔所遭受之損失,使每一單位所承受之危險較前減少,如企業經營常透過公司之合併、聯營或多樣化之經營方式,以增多單位從而分擔或消納可能遭遇之危險;分散為一定數量危險之疏散或複製,如將存貨儲存於分離之數個倉庫。
(七) 學識與研究:學識與研究之增進,可使主觀危險隨之減少,個人對其所面臨之不確定性所知越多,所能察覺之主觀危險越小,對於應付、處理或接受主觀危險之信心越大。

十三、 試簡述保險與自己保險有何異同?

(一) 相同點:
1. 二者均以除去因危險事故所致之經濟上損失為目的。
2. 將經濟上的不利益分散於多數。
3. 在科學的基礎上形成準備財產。
(二) 不同點:
1. 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自己保險仍為個別經濟主體之單獨行為。
2. 保險之加入者,遇偶然事故之發生時,隨時可獲得補償;自己保險之準備財產因須較長時間形成,故如危險事故發生在準備財產未形成前,即不能獲得充分填補。
3. 保險之保費繳付後,如承保事故未發生,要保人不能收回保費;自己保險則在危險事故不發生或發生損失金額較少時,剩餘之準備金仍屬自己之財產。
十四、 何謂專屬保險人?請說明企業採行專屬保險人的優缺點?
(一) 意義:大規模的企業為節省保險費或規避租稅,而投資設立一保險機構,專營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保險業務;產業同業公會亦可為其會員成立專屬保險公司。
(二) 優點:
1. 增加承保彈性,可以處理商業保險人所不願接受之險種或額度。
2. 節省保險成本,可免掉商業保險人為取得業務而支出的招攬費用或佣金等。
3. 可以規避租稅負擔,母公司可以將其一部份的盈餘,以保險費用名義移轉給設在海外免稅地區的專屬保險公司。
4. 可使業者加強本身的損害防阻工作。
(三) 缺點:
1. 保險公司的經營有其嚴格的限制,如最低資本額(現已改為風險資本制),高級經理人的條件、資金的運用…..等。
2. 業務能量有限,大數法則的運用將受限制。
3. 財務基礎較為薄弱。

貳、名詞解釋

一、 損失頻率(Frequency of Losses):

又稱為損失機率,指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數量之危險單位所可能遭受損失之次數或程度,稱為損失機會(Chance of Loss),此種損失之機會,可經由長期經驗之證實,予以相當正確之測定,而以百分率或分數表示者。

二、 損失幅度:

指特定群體對象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次遭受某一特定損失事故發生所受損失金額之大小程度。以數學公式表示為:
損失幅度=實際發生特定事故之損失總值
實際發生特定損失事故之總次數

三、 風險成本(Cost of Risk):

管理危險的成本,一般又分為危險的經濟成本及危險的憂慮成本。危險的經濟成本指的是有形的、直接的成本,如保險費、危險查勘、安全訓練等費用及管理危險部門的經常性費用;危險的憂慮成本指的是無形的、間接的成本,如因提存危險準備金,而使得此類準備金不能做收益性高的有效運用所產生的損失。

四、 能量釋放理論:

當能量蓄積超過負荷,由於失去控制的能源被釋放出來,加諸於人體或物體之上,以致造成損害的物理現象。因此損失防阻工作可從減少能量形成、控制釋放的數量、提高人或結構物能量的負荷能力及減少已釋放能量的傷害等四方面著手。

五、 危險自留:

當經濟單位所面臨之危險不能避免,或不願避免,也不能完全預防或控制時,由自己承擔危險所可能帶來的損失。其損失自留額多少,由經濟單位本身對損失之財務承擔能力而定稱之主動自留。超過自留額部份仍無法轉嫁處理,仍需以自留方式處理謂之被動自留。

六、 危險隔離:

係危險控制的措施之一,指將危險分散到很多完全隔離的地點上,而使得危險事故發生時,不會影響到全部的危險標的,例如全家出遊,分搭不同班次的班機。

七、 危險迴避:

即不從事會產生某項危險事故之活動,使其沒有發生的可能當然就不會有危險;惟在實際運用上仍有其限制,並非所有的危險皆能迴避,如老化、疾病、死亡,亦有不願迴避者,如人為謀生需上班搭交通工具此交通事故之危險即不能免。

八、 危險證券化:

指企業個體將可能遭受危險事故所致之財務損失予以證券化,在資本市場中尋求危險承擔者,而該危險承擔者除可獲得無風險利率回報外,尚有額外的風險溢酬。

九、 骨牌理論:

亨瑞奇(H.W.Heinrich)於1957年提出工業意外事故的發生,好像骨牌的傾倒一般,是一連串緊接的事件所造成,而其主張損害防阻應從「人的行為或機械的危險因素」著手。

十、 非保險性的危險轉移:

指將無可避免的危險,或不願意自己承擔的危險,藉由非保險的契約,而將全部或部份的危險,轉移給他方來負擔,而試圖減少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或者試圖增加預測損失的能力,從而改變危險的狀態。

十一、 控制型危險管理:

運用各種危險管理方法,如迴避、損失預防或損失減輕的措施、保險…等方法,以實質的方式去改變危險,使得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能夠減少。因此危險控制也是一種成本效益的工作,幫助減少危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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