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保險費 保險學考題整理

5.保險費


壹、申論及簡答

一、 試述保險費率的意義,其構成有那二大部份?內容各為何?

(一) 保險費係購買保險的對價,而其計算方式通常為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率結構中主要包括純保險費率與附加保險費率兩部份,基本上,保險業是提供保障及服務的行業,保險單除了提供賠償財務上損失的保障外,還提供各種服務如:體檢、核保、查勘、理賠、預防損失、以及其他危險管理上服務等,這些服務的費用,是保費結構中的一部份,同時,保險公司的招攬費用、稅捐及預期利潤,亦應包含在保險費之內。

(二) 純保險費率的結構:純保險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pure premium,係備作危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之用,根據損失機率計算之,財產保險之純保險費率尚與損失幅度有關。茲分析如下:

1.損失頻率= 理賠次數
保險單位數
損失幅度= 損失總額
理賠次數
2. 財產保險的純保險費率為=損失頻率*損失幅度,其中理賠次數,應以一定期間內總理賠次數為準;保險單位者,為度量保險成本之單位,即損失發生時可能之波及範圍為一單位。
(三) 附加保險費率:主要係指佣金支出、特別準備金、預計利潤、業務費用、安全加費等項目,茲分析如下:
1. 佣金:支付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費用。
2. 特別準備金:損失頻率、損失幅度波動大時之回沖準備。
3. 預計利潤:保險業經營上預期合理的利潤
4. 業務費用:支付出單、核勘及理賠所需之營業上費用。
5. 安全加費:以純保費為計算基礎提撥一定百分比,以維持經營安全之費用。

二、 針對保險業基於正常營運應考慮的原則下,釐定保險費率的主要原則為何?

(一) 穩定性原則:穩定的費率,可使被保險人負擔確定。
(二) 彈性或伸縮性原則:危險因素或法令有重大改變時,費率應機動調整以適應經濟及社會情況變化。
(三) 損失預防之誘導性:保險費率應具有損失防阻之誘導功能,以降低保險人之損失率及社會實質的損害。
(四) 維持清償能力之原則:費率釐定者必須確保費率之計算能維持保險業之清償能力。
(五) 簡單易行的原則:費率應達到易於解說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易懂並能接受。
(六) 維持競爭能力之原則:為使保險費率具有可銷售性,應注意維持其與同業保險人之競爭能力。
(七) 付得起保費的能力原則:費率水準必須要考慮保險消費者的付費能力。
(八) 可買到保單的機會原則:保險商品應具備費率不偏高、足夠或公平的合理水準。

三、 何謂費率釐訂之穩定性原則?彈性原則?二者有無互相衝突?請簡述之。

(一) 穩定性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後,在相當期間內,不應多所變更,以免使投保人難以控制保險費的預算。
(二) 彈性原則:指危險因素或法令有重大改變時,費率應隨時機動調整,並需注意費率能適應經濟及社會情況的變化。
(三) 穩定性原則及彈性原則為保險公司經營上於釐訂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原則,二者看似抵觸,惟費率雖首重穩定性,但仍應逐年根據損失經驗檢討調整,才能反應危險成本,因此實者此兩原則乃相輔相成,例如在保全業責任險方面,雖然有基本費率,但得以批加方式約定在損失率達到某一比率時,則保險費應加乘一定比率計收。

四、 何謂費率釐定之損失預防的預導性?其對於社會、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各有何好處?

(一) 意義:即保險費率之訂定,應具誘導與鼓勵損害防阻的功能。
(二) 好處
1. 對被保險人而言,如能做妥損失預防各項措施,其保險費率可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
2. 對保險人而言,因該損害防阻措施,於承保事故發生時損害自然因此而減輕,自可因此減少賠款支出而降低損失率。
3. 對社會而言,除因事先預防降低災害發生、且事後亦因而降低損害,對整體社會經濟成本也可降低。

五、 試述費率釐定精算公平性之意義。

(一) 若保險費率不能達成精算上之公平,則使危險情況遠低於平均危險情況者不參加保險,而危險情況較差者都來參加保險的危險逆選擇現象。
(二) 因此,保險費率之計算,必須考慮能適用於個別危險,使被保險人所繳之保險費,與保險公司對其危險所負之責任,彼此相當,公正無偏。
(三) 為使保險費率能完全公正,必須有一致及實用之計算基礎,實際上不易獲致,且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危險,決無二人完全相同,故要達成公正公平之要求實際上有相當的困難。

六、 試說明自然保險費與平準保險費兩者之意義?

(一) 自然保險費:保險費率隨危險之大小而有高低,一般保險費率,皆可稱之為自然保險費,其專指人壽保險費而言。如死亡率隨年齡而漸增,故人壽保險之自然保險費,其費率隨被保險人之年齡而遞增。
(二) 平準保險費:由於自然保險費隨年齡每年增加,在計算保險費方面不僅繁瑣且與所得能力相反,因此乃平均保險期間各年之保險費,使每期要保人之負擔相同,意即每次繳費金額始終不變的保險費。

七、 何謂短期費率?短期費率所適用的情況為何?

(一) 短期費率:凡是依標準保單期間標準條件投保者,使用基本費率計價;若非標準條件之承保則需附以削額或加費之條件,其中縮短保險期間所計算之費率稱之短期費率。
(二) 短期費率所適用之情況:
1. 保險期間不足原訂期間,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時。
2.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期滿申請延長期限時,其延長期間之保險費。
3.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加保其他險種者,該不足一年之保險費。

貳、名詞解釋

一、 保險費與保險金:

保險費是指要保人對保險人承擔危險責任所之付的對價金額,大多數險種的保費,是以保險費率乘上保險金額計得;而保險金一般俗稱賠款,是當損失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金額。

二、 危險逆選擇:

商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必須公平反應成本,若不能達成精算上的公平,則使危險情況遠低於平均危險狀況者不參加保險;而危險情況較差的保戶都來參加保險,而形成在費率上高危險者享受低危險者給予費率津貼的情況。

三、 維持清償力原則:

費率的釐訂必需根據過去之損失經驗以估計未來賠款及費用,但由於無法絲毫不差估計未來損失情形,亦即永遠無法保證實際損失會等於預期損失,且今日計算之費率使用後能否足夠支付未來一段期間之清償能力,因此為確保保險業免於遭受不可預測之損失變化而影響清償能力,故通常在附加保費內加上某一特定百分比,作為特別準備及合理利潤。

四、 費率之穩定性原則:

保險費率釐定後,不應多所變更。穩定之費率可使被保險人之負擔確定,不致因保險費率隨時更改,而使被保險人應付困難,引起反感,而導致營業量之減少。如費率有繼續降低趨勢,要保人可能會中途解約;如費率有不斷增加趨勢,長期契約量隨之增加。這種投機心態,有違保險經營之基本目標。

五、 費率之彈性原則:

指危險因素或法令有重大改變時,費率應隨時機動調整,並需注意費率應能適應經濟及社會環境之變化。

六、 損失預防的誘導性:

保險費率應具有損失防阻之誘導功能。假如保險費率結構中有損失預防減費的規定,則日後危險發生的損失頻率低及損失幅度都將隨之減少。因此要保人如能做妥損失預防之各項設施,其保險費率可享一定的折扣優惠。無對從保險人,被保險人及社會的觀點而言,均是有所助益。

七、 費率之不偏高原則:

保費為要保人獲取安全保障的代價,保險人在釐訂費率時,除維持足夠的危險成本及營業費用,並有合理的利潤之外,不得偏高加重要保人的保費負擔。

八、 分類費率:

將性質相同之危險,利用分類法分別歸類,再算出每類危險之平均費率,以適用於各單位,對於火災危險之分類,各國並不完全一致不相同。而分類費率主要適用於住宅方面,如教堂、小型公寓、學校、俱樂部、托兒所以及住家與商業混合型式之小商店等亦包括之。

九、 從人主義:

汽車保險費率之釐定,係以完整之資料為分析基礎,藉著縝密之統計方法為主要手段,然後將其實際情形反應於價格基礎上,使其權利義務間關係形成對稱,符合保險費率公平與合理基本原則,從人因素即其考慮之一,從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職業、婚姻狀況、嗜好、道路駕駛經驗及肇事紀錄來判別個人應適用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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