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Q21.12.1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Q21. 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現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利變年金)宣告利率之規定係於94年5月24日修正,該次修正前,宣告利率之上限原訂為台灣銀行等四行庫之二年期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1.5%,宣告利率之下限則訂為前述平均利率減1%。


94年間,因鑒於保險公司以「利率比定存高」為行銷訴求,造成利變年金商品熱賣,
且考量宣告利率下限之規定,當利率攀升時,容易產生利差損,故94年5月乃取消宣告利率下限,且就宣告利率上限採分階段朝自由化規劃發展,第一階段先規定不得超過央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第二階段則俟保險商品相關自律或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完成後,再行取消對於宣告利率上限之限制。
因近來我國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持續偏低,利變年金商品業務未能繼續成長,而考量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業已完成前述第二階段關於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擬訂,為協助業者穩健發展利變年金保險商品業務,現行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規定有必要予以修正。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配合保單審查新制實施,已於95年9月1日公布各類壽險商品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做為精算人員從事商品研發、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時遵循之依據,其中包括「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由於利變年金之現金流量對利率相當敏感,故該學會於利變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中規定精算人員研發利變年金商品時應遵循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1.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
2.宣告利率應有合理的依據並以明確的公式計算
3.風險評估應具備質化與量化之分析
4.本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在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應採用現金流量測試的方式。
為配合前述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規定,並強化壽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本會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對現行利變年金宣告利率上限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 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如於96年4月1日前依據精算學會所訂「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者,其宣告利率得依區隔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設定,其上限得不適用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之規定,而未依前述準則辦理者,其宣告利率仍受該上限規範。
二、 自96年4月1日起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均應依據精算學會所訂「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並依區隔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
由於高齡人口比例增加,對於年金保險商品之需求與日俱增,本次將利變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範做適度調整,可有助於保險業穩健推動年金保險業務,並提升老年人口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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