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Take a break: 只緣身在此山中-保險利益與權利責任的親密關係

只緣身在此山中-保險利益與權利責任的親密關係


 橫看成嶺側成峰

課堂上,『保險利益 』原則是保險學兩大重點 之一,法律解釋為: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教科書解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人或物之間某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

對不熟悉保險或初入行的人,保險利益更像是迷霧
一團,
看得見卻看不確實;感覺的到卻又把握不住。
阿弟帶著讀者從歷史看保險利益,再由權利與責任角度詮釋這個概念,由於權利與責任是現代人共同價值觀,彼此認知相近,這些權利與責任披上保險的外衣,就變身成了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
反面來看,要認識保險利益,卸下保險的面具或許就看出端倪了,最後,回到未來看保險,會是如何呢!

 古今中外也不同

 古老的保險單

「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安東尼奧(Antonio)-莎士比亞筆下義重如山的英雄,但是不懂保險讓他差點喪命!
500年前,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從事海上貿易,因朋友故,向夏洛克(Shylock)借貸,夏洛克就是現今的地下錢莊業者,雙方約定期限之內償還3,000金幣,若不能,則由夏洛克割下一磅肉做為賠償……這是個曲折離奇與債務糾紛有關的故事,並穿插契約相關的法律,與交錯的經濟活動。
這些經濟活動多與金融業有關,另一部份則與保險業有關,共同層面則是法律與規則:契約、準繩、道德、等,以當時現況,財產權私有制度完備,財產權利可以自由買賣、抵押給所謂金主或銀行家,以取得資金、當這項權利還在海上或須等未來才實現(安東尼奧當時即是此種情形)還可以買保險或貼現!

 貼現

於現代金融業中,就是持票人出讓票據,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金﹔對銀行來說,是與商業信用相結合的一種銀行授信業務。廣義來說,未來的各項權利都可能成為貼現的標的。
 保險的起源
貼現是將未來的權利提前實現,風險中的權利(貨物有沉船的風險)又如何呢?安東尼奧可以向獨立經營的保險人『購買』(付保險費)一份契約(保險契約),以現今法律詞彙即為附條件之買賣,約定當船貨安全進港,這份合約即行失效;但當貨物損失了(發生理賠),保險人必須以約定的金額付給安東尼奧(理賠金)。此為保險制度之起源,若當時安東尼奧善用保險與貼現工具,或許也不會有威尼斯商人這段故事了。

插播1:保險的對價平衡原則,精算師的由來

上述契約的價格通常不會記載在契約上,但顯然是包括:貨品價值、沉船機率、手續費、風險貼水 、承擔比例 ……的價格函數,價格高低是透過計算而來,契約價格(保險費)約當於貨品價值*損失機率(純保費)、行政費用與利潤等加總,可見精算師也是種古老的行業。
『保險對價平衡原則』是古老的原則,保險的起源是『海上保險』。

 不識保險真面目

保險學是社會科學的一環,與經濟學關係密切;又牽涉到契約訂立,與法律息息相關;保費釐定則是精算學領域。學校將保險與風險管理分成三大區塊:保險經營、保險法律、與保險精算。
研究保險既有趣又有挑戰性,永無止境。
依阿弟對『現代』的理解,以工業革命為起點,農業轉型工商業社會為分水嶺,代表現象為:社會整體財富快速累積、醫療進步、生命延長、生命的質變重要了、商業交易頻繁、所得與消費能力增加、經濟活動變頻繁、……。保險也是重要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也因『現代』的緣故不斷推陳出新。

 權利與責任均為保險利益

所有權可以作為標的投保,財產上的其他權利:抵押權、質權、債權、使用權等……都可以保險 。權利及權利所生成之利益,理論上都可以投保,以此角度而言,保險利益即是權利,或是附於權利上得到的利益,這些利益也都是權利的型態。
『我一定會負責的!』這句話有時成本不小;最近有則新聞,某公司主管以『生命』保證……這與安東尼奧割肉保證無異,然而,此保證卻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不生效力,時至今日,拍胸脯保證在『現代』比不過一紙保險單。非因信用貶抑,而是保險的功能發揮,成了商業社會共同接受的價值。所以,『負責』常意味著保險公司出面承擔賠償,『責任』往往造成利益的反面(權利是正的利益,責任是負的利益),如相對於權利來說,責任可視為負的權利 ,可以成為投保的標的,也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擁有權利、須負責任即具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保險,這就是『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商品化越進步,此原則重要性越提高,儼然成為保險最重要的原則。

插播2:生命並非無價,而是錢對死人無用!

不只死、殘可保險,生命、生活、生存皆可保……阿弟非保險也非法律專業,心中始終有個困惑:『生命無價?!』據他有限的理解,所有事物不都只是價格 高低的差別嗎?既是相對的概念,生命值多少呢,經濟學家眼裡,萬物皆可衡量其價值,生命的延續、生活費、生存、死亡都可以成為保險標的,有一定的理賠金額,『現代』保險領域,保險『理賠』或『賠償』也須重新定義,這些支付金錢的原因是存活、或活的更久。
既是產險的心情故事,人身保險的題外話就用插播方式呈現吧。

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與權利責任關係密不可分,法律所承認的權利與責任,落在保險領域,便成了保險利益的概念。故有專家針對保險利益解釋如下:『權利、責任』等於『保險標的』等於『保險利益』。
初學保險有時苦於保險利益概念過於抽象,不彷就從權利責任概念加以引申,再進一步引申到保險利益。概念就會清楚些,法律所稱:要保人投保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解釋成該項權利是否合法存在;該責任是否依法可能發生。若是,則推定有保險利益!『現代』幾乎樣樣人、事、時、地、物都需有人為其負責,所以也都有保險利益。開車撞到他人;車、船、飛機誤點;賣場發生搶案;餐廳食物中毒;醫生醫死人;董、監事怠忽職守……等等。『現代』不斷出現新的權利與責任,都對應有新的保險利益,也對應出新的保險商品。

萬物皆可保的時代裡,保險利益原則可否放諸四海皆準?保險利益概念若以權利與責任的觀念去看,一目了然,然而,保險利益有多少價值則比較主觀,保險商品也進化到『天氣』也可以保險,一般稱颱風保險 ,依據颱風警報是否發佈(而非侵襲導致利益受損)為理賠與否的條件,此險種的保險利益便是要保人會因颱風侵襲而受有損失(包括預期的營業收益降低),但有多大的影響則不易評估,故採取定額方式給付,而不於事故之後實際去評估損失,由於類似無法客觀估計損失的情形並不罕見,會有些保險隱含著道德危險的影子,以颱風險的賠償方式為例,當一部分被保險人對颱風的來臨產生一種期待時(希望事故發生以獲得賠償),保險以彌補損失為宗旨的功能上已有偏誤,以現在的氣象預測能力一直進步,日後難保人類不會有呼風喚雨的本事。換言之,如果不是颱風險,而是其他可控制事故的保險,又同時有發生的期待時,不免產生道德危險,以事故換得賠償。當然,這需要賠償高過於保險利益(回想一下權利等於保險標的等於保險利益的這個概念)與保險費的加總,才有發動的誘因。

據此,保險利益原則以下又衍生出保險金額(有多少保險利益)釐定方式不同,而分成定值與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下,又與標的物實際價值差異程度,區分足額與否或超額保險,另一方面,複保險也是須注意的問題,這與所有權一物兩賣或多賣意圖不當得利有關。

 只緣身在此山中

有避險功能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增多了,投資型保險也正式上場,當哈利碰上莎莉,會擦出什麼樣的火花呢?

 保險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的競合

什麼都可以買,什麼都可以賣,什麼都不奇怪-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威力無窮,多年前的一場研討會上,兩位重量級教授的一段問答:衍生性商品(或選擇權)投資或獲利實現的條件約定,較為自由,也很容易的設計成與保險給附條件相同,卻不須受到保險法律中各項原理原則或準備金提存的限制……那未來的保險商品要如何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競爭,保險利益原則是否會被打破了呢,經過這麼多年,阿弟一直沒有答案。
以下的議題將來可能會發生或正在發生,很多與保險利益有關。

 期貨與保險

期貨最初是大宗物資商品用來避險的工具,發展至今,期貨對大多數人也具有投資(機)的功能,保險也具有風險轉移的功能,卻較少有用來作為買賣或投資的標的,以今日美國法律,某些州已可出售自身的人壽保險(請回想一開始談到貼現的觀念),保險商品開始也有保單貼現的交易型態了。

 生前契約與保險

衍生性商品的另一個魔力是無中生有,把『未來』商品化,上一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生前契約可說當之無愧,把殯葬服務出售給活著的人(真是偉大的創意),除了可以自己使用以外,還可作為投資標的,生前契約也已經與保險結合,有哪些保險可以像生前契約一樣賣一個『未來』,而這個『未來』不但自己用得到,還可以過戶,轉讓,甚至作為一個投資的標的呢。

 風險證券化與保險

傳統的保險公司風險過度集中或過於巨大時,就以自己所吸收的風險或承保責任為標的,向再保險人投保。也有以共同承保方式為之者,未來保險公司或許會發行風險證券,將所承受之風險分割出售,人們不只向保險公司買保險,也買風險作為投資標的,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障,同時也出售風險責任。

 器官買賣與保險

人體器官市場 非法令所允許,但實際存在,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絕大多數無法合法取得所需之器官,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非常普遍,古有賣身為奴者,今有出售自身肝腎者,未來再有從事養殖人體器官之廠商非不可能,器官有可能成為零件或消耗品,如同汽車之引擎或變速箱,不只有損壞之可能性,甚至還會失竊,屆時會否如車險般分成人體損失險,人體竊盜險,零配件損失保險等。

 未來的權利交易市場

出售身體的一部分(器官、血液或骨髓),出售自己的勞動力(賣身契)或其他價值,或許容易理解,但難保不會有一天,律師來向阿弟購買遭侵權損害的請求權呢,律師的靈感來自於生前契約,把未來權利變現,所以當阿弟有一定之機率,遭侵權取得賠償請求權,自然也有變現之可能,一個簡單的計算公式如下:假設2018年,每萬人每年有10人將遭到強制車險(以此為例簡化精算的複雜度)事故導致之死亡,定額賠償700萬元正,則阿弟的後人有萬分之十(仟分之一)的機會獲得這700萬元的理賠金(”期望”值等於7000元),律師找上阿弟欲以5000元購買這項不確定會發生的權利(想想買樂透的經驗),只要律師搜購所有的請求權成功(或符合大數法則的百萬筆契約),那必是一項划算的投資標的,問題是當保險公司發現這項買賣,自己來做這事情會更有效率時,律師又要失業了,當然價格又會高到接近的7000元均衡價位了。

 學也無邊 知也有涯

阿弟所知有限,無法提出精確的答案,希望您能發現阿弟所忽略的東西,幫阿弟修補其中的錯誤。
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最後並沒有割肉償債,非因違背公序良俗,而是其執行上之不可能(契約中並未允許流血,夏洛克因割肉而導致之流血,將違反契約之規定),以現代觀點既荒謬又可笑,但當時的威尼斯城的法律(只在威尼斯城有效)卻真實如此,反觀現行的法律回到未來,所堅持之價值是否依舊沒人知道,法律反映的是時空背景,單就保險法律中違背契約規定者,在各國法律上已有所不同,美國某些州保險法已有所謂有效率的違約概念:如果違約的一方,可得之利益較另一方所失之利益更為巨大,而又得以彌補損失之一方者,此時的違約反而增加整體社會的利益,且為法律所允許。
未來,保險商品所堅守的保險利益原則,是否因衍生性商品的競合而有所改變,尤其以保險利益原則下,任何保險契約成立須有保險利益才屬有效,然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設計則無此限制,那這些非保險商品又是如何防範道德危險或逆選擇呢?

當問題逐漸清楚,答案卻又逐漸模糊……
或許,過了這個山頭再看看吧!

回想保險這段路,越走越覺得山中這片迷霧……不,這片雲彩千變萬化,高高低低,原來保險與人生的關係如此交錯!

比安東尼奧再往前500年,唐朝詩人王維退休後移居終南山下,體會出『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的開闊心境。
不同的時代,也有相同的人生,也都有不同的風景,保險像是調色盤,不需王維般的才氣縱橫,就可把人生變得多采多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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