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輔助人考試大全
2009/04/16
Q: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Q :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契約疑義利益的解釋規則,其目的係針對保險契約格式化及附和式之弊端,為在契約當事人能力上處於弱勢的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司法救濟機制;
適用上只能是在無法探求當事人真意後,對模糊詞語解釋仍有兩種以上理解時,才可引用;其前提為定型化格式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同時也可引用合理期待原則與禁止抗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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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安峰
臺北, 臺北, Taiwan
簡單的保險原理.....所有的複雜都從簡單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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