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參考資料:不同觀點的保險意義

習目標
不同觀點的保險意義
保險制度之運作與所利用之基本原理
保險的適用範圍與適用保險通常須具備的要件 (Part 1)
保險與其他類似保險行為之異同點
認識保險的種類
保險對個人、企業及社會的貢獻與保險所造成的社會成本(Part 2)


保險之定義(1/3)

以消費者之觀點解釋保險
美國危險與保險協會 「Insurance is the pooling of fortuitous losses by transfer of such risks to insurance who agree to indemnify insured for such losses, to provide other pecuniary benefits on their occurrence, or to render services connected with the risk.」
保險之定義(2/3)
從經濟的觀點解釋保險

袁宗蔚先生,則將保險定義如下:「保險者,為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集合多數經濟單位,根據合理計算,共同醵金,以為補償之經濟制度。」

保險之定義(3/3)

從財務觀點解釋保險
保險是集合多數人之力量去分擔或分散少數人的損失,也就是共同醵金,再合理重新配置的一種財務再分配制度
從法學觀點解釋保險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所下之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務之行為」。

保險之定義(中國版)

保險這個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從廣義上說,保險包括由社會保障部門所提供的社會保險,比如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社會失業保險等,除此之外,還包括專業的保險公司按照市場規則所提供的商業保險。
狹義的保險主要是指商業保險,由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建立基金,用於補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發生時(比如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人身保險合同約定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保險之定義(中國版)

商業保險通常包括幾層含義:
一是它是一種商業行為;
二是它以契約為依 據;
三是合同雙方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是經濟補償或保險給付以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為條件。
保險的基本原理(1/3)
保險制度之所以運作,其所利用之原理可簡單歸納成三項
大量同質危險單位之集合以分擔損失
危險轉嫁
意外損失的補償

保險的基本原理(2/3)

大量同質危險單位之集合以分擔損失
損失分擔
暴露於相同危險環境下的危險單位
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
若以保險之術語解釋大數法則,其意義即是「當集合或觀察之危險單位愈多時,則其所預測之損失機會將會愈接近實際的損失機會」
大數法則的定義
大數法則是在隨機事件的大量出現中呈現幾乎一致的規律,乃機率論的法則之一,是保險的數理基礎。保險人對風險損失的機率作精確的估算時,都需要根據大數法則,通過大量的觀察和統計,得出損失概率。
根據大數法則,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損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則越大,而保險費率的大小又是以損失率的大小為依據的,損失概率大的風險,費率就高;損失概率小的風險,費率就低 。

保險的基本原理(3/3)

危險轉嫁
保險即是要將少數人的損失,轉嫁或分散給在團體之下的多數人共同承擔
意外損失的補償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隨機的、意外的,因為大數法則即是大自然法則,其運用必須以事故隨機發生為基礎

可保險的要件(1/4)

必須存在有大量同類性質之危險單位
這裡所稱同類性質之危險單位,乃是指暴露在相同環境之下之各單位,依其發生損失之特質而分類
必須是非故意行為所致之危險事故
損失應該是一種偶然事件所導致且不在投保者所控制之內

可保險的要件(1/4)

危險單位
指發生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範圍。它是保險公司確定其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危險單位的分類通常有:
地段危險單位;
一個投保單位為一個危險單位;
一個標的為一個危險單位。
危險事故
是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也就是說,危險事故是損失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即保險只有通過保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

可保險的要件(2/4)

危險所致之損失必須是可估計測定的
所謂損失是可估計測定的,乃是指導致危險事故發生之原因;損失發生之時間、地點;與損失之金額都可確定且不易偽造
危險事故不會導致巨災損失
巨災損失非指損失之金額巨大,而是大多數的危險單位在同一時間發生損失
2003年巨災損失
《Sigma》資料全球災害總損失將近700億美元。
自然災害造成了約580億美元的損失,
人為災禍造成了約120億美元的損失。
總保險損失達到了185億美元之巨。
許多巨災風險尚未投保,巨災保險市場的增長潛力是很大的。巨災保險的一個特點就是某些潛在災害損失甚至會超過全球保險業的總承保能力。
2003年巨災損失
保險連結證券(Insurance Linked Securities)
全球發行超過95億美元大關,ILS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巨災債券。
自從1996年以來,市場上已經發行了約75億美元的保險連結證券。
對於投資者來說,巨災債券提供了富有吸引力的回報水平,而且由於與其他證券相關性較低,還能夠幫助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巨災債券主要是為在美國發生風暴和地震的風險提供保障。但在2003年,一些新的保險公司已開始為如日本、歐洲和臺灣的危難發行巨災債券。

可保險的要件(3/4)

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機會必須可以預估
保險機構必須經由精算的方式來核定保險費率。精算無非是希望能估算出損失發生頻率與損失額度(損失嚴重程度),如此保險公司才能向投保大眾收取適當的保費

可保險的要件(4/4)

處理危險事故所致之保費必須合理、經濟
合理、經濟之保費,乃在說明保費對消費大眾而言必須是公平且在其可以負擔的範圍內,亦即保費成本並須能充分反映出投保者之損失機會,同時保險購買者須支付之保費是遠小於其可獲得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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