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危險概論 保險學考題整理

壹、申論及簡答

一、 請簡述風險的特性為何?

(一) 風險必需具有不確定性:即危險發生與否(Whether)?何時可能發生(When)?發生的結果如何(What result)?三者均屬不確定
,即其事件發生需為隨機的,若已知事件之必然發生或必然不發生,或已知事件發生之時間、原因、結果者,即非危險。

(二) 風險必需具有財務盈虧可能性:因為有財務盈虧的衝擊,始有危險存在,若確定經濟單位無遭受財務盈虧衝擊的情事時,則無危險存在。
(三) 風險必需是屬於未來性:按風險係指未來有發生意外事故可能性的不確定狀況,若為已發生,則不確定狀況消失,自無危險可言。

二、 試述廣義危險與狹義危險二者之意義及其比較。

常見的危險定義為:
(一) 有關損失的不確定性。
(二) 發生財務損失的不確定性,為個人日常生活或企業生命中的常態。
(三) 是對主觀上不確定的客觀衡量。
(四) 某一事件,在一特定期間後,實際結果與吾人原先所預期的可能結果,產生偏差的情況。
上述前1.2.的定義,屬狹義的,強調『損失』與『不確定性』兩個在保險經營上最重要的概念;後3.4.的定義,屬廣義的,較偏向於『主觀預期』與『客觀實現』產生偏差的情況,含有損益參半的可能。
狹義的危險(風險)為對未來事件發生及其發生損失結果的不確定性;廣義的危險(風險)為對未來事件發生及其發生財務營虧結果的不確定性。

三、 動態風險(Dynamic Risk)與靜態風險(Static Risk)的意義。

(一) 動態風險:指因經濟、社會、科技或政治等因素變動所產生,非個人能力所能操縱或控制的危險。其危險的可變性受人口增加、生產方式改良、消費者慾望轉移、醫藥發明、醫療技術改進、死亡率降低及其他政治輿論、風俗民情等因素所影響。
(二) 靜態風險:係指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件,或人為的錯誤或惡行所致的危險,此危險為任何靜態環境所不可避免。如發生於人身之死亡、傷害、疾病、失業所致經濟上損失之危險;發生於財產上,如遭遇火災、天然災害遭受實質性、直接性的損失,營業中斷的間接損失;發生在企業營運過程中,因法律責任或契約行為所致損失的危險。

四、 請比較動態危險與靜態危險的區別。

(一) 靜態危險影響少數人,而動態危險影響較多數人:靜態危險的發生,如火災、爆炸、意外傷害….等,均與特定的人或團體有關係,發生的影響亦僅在此一特定的人或團體;動態的危險如人口增加、生產方式改良、死亡率降低等…..由於所影響的是各個社會層面,所以較為廣泛。
(二) 靜態危險是純粹危險,而動態危險則有純粹危險與投機危險:靜態危險所造成的結果,只有損失與沒損失二種狀況;但動態危險則可同時為純粹危險與投機危險,例如政治危險中的戰爭,會帶來人身死亡及財產毀損等損失,但與社會及經濟有關的利率變動危險、資產負債變動危險則屬於投資風險。
(三) 靜態危險在未來期間內呈現較多的規則性,動態危險的發生則較不具有規則性:如屬靜態危險的車禍意外事故,其發生率逐年會有較可依賴的數據;但屬動態危險的利率變動危險往往有較不可預測的發生率。

五、 風險因素有幾種類型,試簡述之。

(一) 實質風險因素(Physical Hazards):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的實質條件,如房屋之建築材料、所在地點、使用目的及消防設施等,皆可為導致或增加火災損失之實質危險因素。
(二) 道德風險因素(Moral Hazards):由於個人不道德或不正直之行為或企圖,故意促使危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損失結果或擴大損失程度。例如在不景氣時,某些工廠因營運不佳,導致可能以自行縱火方式燒毀廠房,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 心理風險因素(Morale Hazards):由於個人的不注意或不關心,以致增加危險事故發生的機會以及損失的嚴重性。如對於房屋管理不善,任意丟棄煙蒂,均有增加火災發生之可能性;或如房屋發生火災時怠於施救心生觀望,任其損失擴大,均屬心理危險因素之實例。

六、 造成心理/怠忽風險(Morale Hazards)產生的原因為何?

由於個人的不注意、不關心或不良習慣,以致增加危險事故發生的機會以及損失的嚴重性。如已經買了汽車保險,所以不在乎汽車碰撞事故是否會發生;平常疏於整理地下室,以致廢棄物堆積甚多;或亂丟煙蒂習慣,增加房屋失火之可能;或在房屋失火時,怠於施救心存觀望等。此種危險因素通常與個人的性情、品行、操守、教育背景、職業、行為審慎的態度有相當的關係。

七、 述危險三要素之意義與三者間彼此的關係。

(一) 危險三要素指危險標的、危險事故及危險事故發生的經濟結果三種,其意義分述如下:
1. 危險標的:指暴露在危險之下有形或無形標的。有形標的如汽車、建築物、機器設備或商品存貨;無形的危險標的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2. 危險事故:指可能造成危險標的產生經濟盈虧結果的原因或事件。有源於自然界者如火山爆發、地震、颱風等;有源於人為因素如縱火、車禍;有源於物之本質如煤之自燃。
3. 危險事故發生的經濟結果:係指危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經濟單位之財務的損失(或利得)。
(二) 三者間彼此的關係:危險因素>危險事故>損失
危險標的物遭致損失,係由於發生了危險事故,而危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存在各種危險因素。例如,因路況不良、氣候不佳、車輛疏於保養或駕駛人之不良習慣等危險因素,而肇致車禍危險事故之發生,因而造成車輛毀損或乘客因此傷亡所生之損失。

八、 危險事故與危險因素之區別為何?試以人身、財產及責任危險為例,各舉一例說明之。

(一) 危險事故(peril):係指可能造成危險標的物產生經濟盈虧結果的原因或事件,如地震、縱火、車禍…等。
(二) 危險因素(hazard):指足以增加或導致一特定危險事故發生的狀況或條件,例如木造的房子必定比鋼筋混凝土容易生火災、圖謀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因素、亂丟煙蒂的不良習慣..等。
(三) 人身危險:以車禍受傷為例,危險事故指的是車禍、危險因素指開車過快或未繫安全帶。
(四) 財產保險:以火災燒毀房子為例,危險事故指的是火災、危險因素指未注意關閉電源或未設置消防設施。
(五) 責任危險:以招牌砸傷人為例,危險事故指的是侵權行為,危險因素指未盡維護保養義務的缺失。

九、 請說明危險、危險因素、危險事故與損失之意義,並請舉一例說明四者之關係。

(一) 危險:指在未來的時間內,某一特定事件的發生與否及發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而該事件之發生必須有財務盈虧的可能性。
(二) 危險因素:指足以增加或導致某一特定危險事故發生的狀況或條件,換言之即指造成一損失事故的根源所在,依其性質可分為實質危險因素、道德危險因素及心理危險因素等三種。
(三) 危險事故:係指可能造成危險標的物產生經濟盈虧結果的原因或事件,有源於自然界者如地震、颱風;有源於人為因素者如縱火、車禍、恐怖事件;由源於物的本質如煤之自燃、穀倉塵爆等。
(四) 損失:指危險標的物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危險事故發生,所致其經濟價值非故意的減少或滅失。
(五) 上述四者間之關係,舉例如:甲在91年1月1日以500萬元購買一棟房屋,該房屋在91年10月21日因甲不小心亂丟煙蒂,引燃屋中易燃物造成火災,致房屋部份燒毀,修復費用共計支出70萬元。分析其關係如下:
1. 危險:指的就是從91年1月1日起以後,該房屋(危險標的物)在未來的時間內有可能發生某一特定事件(如火災)而產生財務損失(500萬元)的可能性。
2. 危險因素:就本例而言,其危險因素指的就是甲本身因亂丟煙蒂的不良習慣(心理危險因素)。
3. 危險事故:就本例而言,其危險事故指的就是,源於人為因素(亂丟煙蒂)所造成的房屋失火。
4. 損失:就本例而言,指的就是因房屋失火,所造成修復費用70萬元的經濟損失。

十、 保險可保的純粹危險為何?保險事故之發生或存在必須具備那些要件?

(一) 意義:純粹危險係指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的危險,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發生火災時必將遭受損失,反之,並不因此而有利可圖。純粹危險因可做為保險的對象,又稱為可保危險。
(二) 可保危險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相同性質危險單位,以利大數法則的運用。
2. 危險所致的損失幅度不能過大,以免保險公司無力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戰爭危險。
3. 危險所致的損失必須是意外的而非人為,否則有違保險的宗旨。
4. 因危險所致的損失,必須能以金錢衡量,以利賠償金額的計算。
5. 因危險所致的損失,其損失的原因及損失的程度必須能夠確定,以利賠償責任的確立。
6. 因危險所致的損失金額不宜過小,否則不敷保險人的承保成本,例如一支鉛筆投保竊盜險,不但保險人不敷承保成本,對被保險人而言亦不經濟也不合理。
(三) 保險事故之發生或存在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必須先有危險因素存在,包括實質因素、道德危險因素與怠忽因素。
2. 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非人為的。
3. 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必須能夠確定,且其損失程度亦必須能夠確定。

十一、 何謂純粹危險與投機危險?

(一) 純粹危險: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的危險。即一組蘊藏著損失可能性的情況,不論損失是否真的發生,但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依照此一定義,危險事故發生將產生損失或沒有損失這兩種狀況。例如,在旅遊中,可能發生車禍或沒有發生車禍,所造成財務上的損失與否,若未發生車禍則無財務上損失,若發生車禍則有財務上損失。
(二) 投機危險:既有損失機會亦有獲利機會的危險。換言之,危險事故發生的結果,除了損失或沒有損失的情況外,尚有獲利的可能性。例如,企業在拓展新產品的過程中,新產品可能甚受消費者的喜愛購買,而產生獲利的機會,但亦有可能產生相反的狀況而沒有獲利或虧損。其他如股票、債券、匯市、房地產等,均是投機風險的例子。

十二、 試列舉製造業經常遭遇的純風險(Pure Risk)五種?並說明其對營運的影響?

(一) 製造業經常遭遇的純風險有: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爆炸、竊盜等。
(二) 其對營運可能造成的影響為:
1. 財物損失:這是最直接的影響,指財物毀損所致本身價值滅失或減少之損失,如因火災燒毀廠房或機器設備、因地震使廠房建築物崩塌、因小偷潛入偷走成品貨物等等……。
2. 修復費用:廠房因爆炸受損或受洪水淹沒需重新清理復工,所須支出積極性之回復原狀費用。
3. 停工損失:即間接的影響,如廠房燒毀在重新修繕期間、颱風來襲因電力中斷或員工休假所造成生產線中斷之收益減少的損失。
4. 額外支出費用:如原料被竊須另外向供應商訂料(可能比正常訂料價格貴上許多)、因停工多日另外召募臨時工加班趕工出貨、另外租借廠房加班生產等額外之價金、加班費、租金支出費用等。
5. 賠償責任:因廠房爆炸或發生火災禍及第三人之身體或財物所衍生法律上之賠償責任,將使企業付出賠償金;或因前述純風險事故發生,造成被保險人因此延遲出貨所必須負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6. 人力資源:因廠房失火造成員工傷亡,以致公司平日訓練的人才無法繼續貢獻技能致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計劃。

十三、 某一貨運公司擁有一百部貨車,經營全省貨物運送,在台北、高雄及其他各縣市均有營業點。試就此營運之貨車,分析其可能遭受之危險及其可投保之相關保險。

(一) 財物損害之危險:應可投保車體險(甲、乙、丙式)及竊盜損失險,於被保險汽車遭受毀損滅失或被竊遺失時,能獲得修復費用或金錢賠償之保險理賠金。
(二) 營運收入減少之危險:因車輛受損無法正常營運,導致營業收入減少,可保營業收入中斷險。
(三) 法定賠償責任之危險:應可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四) 依法令或契約應負賠償責任之危險:應可投保僱主責任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員、隨車執行職務之人員因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致受有體傷、死亡,而僱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亦可投保運送人責任保險,對於所運送之物毀損滅失,依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十四、 請簡述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

(一) 人身保險:以自然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為保險標的,所承保之人身危險,於一定條件成就時,給予金錢賠償之保險。依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 財產保險:以財產為保險標的,因財產之毀損、滅失所致之保險事故,而以金錢或實物為賠償之保險。依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三) 責任保險:從財產保險區分而出,以責任(消極損害)為保險標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依保險實務上所常見如汽車險之第三人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五、 試簡述述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之意義及不同之處。

(一) 直接損失:危險事故之發生,所致危險標的物遭受立即的第一次損失。
(二) 間接損失:危險事故發生第一次損失,所延伸對被保險人的第二次損失。
(三) 不同處:如計程車因車禍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其乘客因傷亡所生之醫療費及喪葬費為直接損失;至於計程車因車禍毀損以致不能營業的收入損失、或人因傷所致收入中斷、喪葬費用及遺產稅支出等之損失謂之間接損失。

十六、 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包括那些風險?

政治風險係指因政治情勢或政策變動所衍生的風險,包括:
(一) 國外公司的資產設備,被外國當地政府宣布國有化、沒收或充公。
(二) 因革命、內戰、暴動、綁架或謀殺,所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三) 國外政府對私人契約的侵犯或干擾。
(四) 國外債務匯款支付的禁令。
(五) 法令及稅制上的歧視。

貳、名詞解釋

一、 風險事故(Perils):

又稱危險事故或危險事件,即指可能引起經濟上損失之偶然事件。由於危險存在,偶然事件發生之結果,以致引起經濟上之損失。如日常生活環境當中,即充滿各種可能發生之危險事故,如火災、颱風、死亡、疾病等。

二、 純風險(Pure Risk):

又稱純粹危險,指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之危險。例如汽車所有人有因碰撞而受損失之危險,如不幸而發生碰撞,其將立即遭受損失;若無碰撞事件,亦無利益可得。相對於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則係指既有損失機會亦有獲利機會之危險,如購買股票。

三、 投機危險:

乃指事件的發生,有可能導致損失也可能會獲得利益,亦即有損失的機會也有獲利的可能,例如市場、政治、生產性的危險。一般商業性保險不承保投機性的危險。

四、 不確定性:

乃指事件的發生與否、事件何時可能發生與事件發生的結果三者均屬不確定,才可稱之為危險,即事件的發生須為隨機的,若已知事件之必然發生或必然不發生,或已知事件發生之時間、原因或結果者,則無危險可言。

五、 動態危險:

指因經濟、社會、科技或政治等因素變動所產生,非個人能力所能操縱或控制的危險。其危險的可變性受人口增加、生產方式改良、消費者慾望轉移、醫藥發明、醫療技術改進、死亡率降低及其他政治輿論、風俗民情等因素所影響。

六、 靜態危險:

靜態危險有由於自然力量之不正常變動所致,火災、海難等;或由於人類行為之錯誤或失當所引起,如死亡、殘廢、竊盜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等。靜態危險可能形成的損失其影響僅及於少數人,其結果通常為純粹損失

七、 心理危險因素:

由於人的不良習慣,或疏於注意的心態所產生或增加損失事故的可能性。如亂丟煙蒂的習慣或火災發生時心存觀望能施救而怠於施救,增加火災損失的機會或幅度。

八、 可保危險:

指可為商業保險經營對象之危險,其要件為1.須有大量同質危險單位、2.危險所致損失之發生須為意外、3.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4.損失之機率須可以有效預測、5.須有釀成個別經濟單位重大損失之可能、6.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7.危險成本須合乎經濟可行性、8.須為合法性。

九、 從屬損失:

又稱間接損失或附屬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發生第一次損失,所延伸對被保險人的第二次損失。例如車禍事故,所造成計程車損害修復費用及車上乘客受傷之醫療費用為直接損失;至於計程車因車禍毀損以致不能營業的收入損失、或人因傷所致收入中斷、喪葬費用及遺產稅支出等之損失謂之間接損失。

十、 危險程度:

指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可能偏差程度,若其偏差大,則危險程度亦大;反之則小。危險程度可以下列數示表示之:
危險程度=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可能偏差
預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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